国家工作人员兼职问题实质上就是获取劳动报酬问题。通过为企业兼职或者提供其他劳务而获得报酬也是行贿受贿的主要方式之一。基于按劳分配制,有劳动付出就应该得到回报。在政企不分的年代,政府官员同时兼职企业管理者的情况多有发生。政企分开以后,政府官员仍然可以通过为他人提供其他劳务作为收取报酬的依据,如担任企业顾问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兼职授课、介绍项目、参加剪彩和庆典、为企业题词题字等。胡长清案,为企业题词题字成为人所共知的受贿途径,鼎盛时期,一个字值几万元。《瞭望》新闻周刊发表了李松的文章“透视官员的出场费”,该文称领导出席企业庆典,“一般来说500元、1000元或者2000元不等,级别越高,出场费也就越高,最高的甚至达到万元以上”。2004年四川最大的“卖官书记”、南充市高坪区原区委书记杨毓培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上,面对法官和记者,竟然把出场费属于合法所得作为辩护理由。一个企业在审计上出了问题,通过关系将审计局领导请来给企业讲一讲“审计法”,只要课酬足够重,最后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大事化小”。民间流传“官员像学者”就是讽刺那些到处讲课挣钱的官员。某高校聘请一大批政府高官和国企大员做大学的客座教授和社会导师,只要这些领导在课题经费和安排就业上“够意思”,学校就会在课酬上“够意思”。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为了防范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兼职取酬带来的腐败问题,国家《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明确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00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我国《公司法》、《刑法》中也有关于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禁止性规定。[3]上述规定也存在致命的缺陷。行贿和受贿关注的是如何完成权钱交易而不被发觉,有无职务并不重要,“合法”地完成行贿受贿才是他们考虑的第一因素。单纯禁止兼职并不能确保公务员的廉洁。再说,为企业服务也是公务员的天职,我们总不能禁止公务员为某个企业服务。给报酬的借口花样翻新,今天的立法也不可能完全预测未来的行贿手段。最近笔者还碰到一个更高明的行贿个案:某企业为了巴结某领导,就与出版社合作,由出版社把该领导十几年来大小会议上的讲话整理出版,变成该领导的个人专著,在抬高著作定价后,企业将出版物买回来“职工人手一册”。领导又有专著又得稿费,企业购买书籍“为职工充电”,各方“各得其所”。如果我们把着眼点放在取得报酬上,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法律应该禁止公务员获取本单位外的任何报酬,不管这种报酬以什么名义。只有这样,我们的官员才不会热衷于只为某个企业服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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