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收受礼品馈赠成为商业贿赂的主要渠道之一。我国以礼仪之邦著称,但很多贿赂行为却披着礼品馈赠的外衣,登堂入室。逢年过节、红白喜事、生病住院、诞辰乔迁、升学出国,只要一个愿送一个愿收,几乎天天都有请客送礼的理由。厦门远华走私大案的主角贿赂公安高官的手段就是从孩子出国找突破口,慕绥新案件中看望领导住院就是10万元。深谙内情的“行家”就把送钱的借口归结为“逢年过节看望一下、住院治病慰问一下、家人生日祝贺一下”等12个“一下”。[2]有鉴于此,各国都对公务员收受礼品馈赠的行为作出限制。如美国法律规定,国会议员所接受的馈赠不得超过50美元,每年从同一渠道获得的礼品不超过100美元。韩国、加拿大、日本、德国、英国等许多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1988年我国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国务院办公厅于1993年发布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1995年发布了《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2001年中纪委发布《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中纪委于1995年作出《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1996年作出《〈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1997年作出《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0年中纪委、监察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对浙江省纪委〈关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应当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我国关于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品馈赠的制度不是没有,关键是制度有缺陷。这些缺陷表现在:其一,从文件的法律渊源上看,党的文件不是法律,国务院的规定也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不像法律那样具有稳定的法律效力。其二,从适用对象来看,党的文件无法约束非党员,国务院的文件不能约束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文件的非普遍适用性决定了它缺乏生命力。其三,相关规定形同虚设。按照规定,个人接受价值超过200元以上的礼品都应该登记上交,否则就是违法犯罪。但实际中上交礼物的很少,因此受追究和处分的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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