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记
治理商业贿赂并不是重点管控商人。管好当官的永远是我国行政法治的终极目标。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就是管好每一个政府工作人员。高效、廉洁的政府工作人员是预防商业贿赂的保障。
与世界上比较廉洁的国家相比,法律方面的最大区别除了我国行贿受贿的范围比较狭窄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我国偏重于用刑事制裁和打击来惩治腐败犯罪,而国外更多的是采取各种手段以预防违法犯罪发生,力争把腐败控制在萌芽状态。事实证明,对任何一种犯罪,单靠法家的“重刑轻罪”思想是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的,“以刑去刑”可能在短时间内通过刑法的强势压制减少犯罪的发生,但过不了多久,犯罪高潮就会周而复始,而且浪头还会更高。各国在惩治腐败犯罪中得出了一个共同的结论,那就是构建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比揪出几个贪官更重要。(www.xing528.com)
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该纲要的第一部分就阐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2008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将今后5年反腐工作规划目标定位为:经过今后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由此可见,重构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不是必要性的问题,而是应该如何操作的问题。实际上,预防腐败的工作以前不是没有做,而是做了很多但效果不明显,其原因关键是没有对症下药。对一个政府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而言,政策一大堆,教育月月有。可最后的结果却培养了大批的“两面派”。表面上“逢会必讲廉政,张口不离党风”,背地里做着贪污受贿的勾当。要想改变商业贿赂大量存在的现状,必须与治理腐败同步。一定要有刮骨疗毒的勇气和勇往直前的作风。当务之急要完善行政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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