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招标和投标的规范性,加强监督和执法是预防和纠正违规招标投标的必要条件。监督不是仅指现在的内部监督。因为上级监督下级、自己人监督自己人,并不能完全发挥监督的作用。所以要通过招标人、投标人相互监督,给每个当事人表达异议的机会和权利。政府无须设立专门的招标管理机构,有关招标投标中出现的问题交给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等即可。招标投标信息公开,让招标投标运行在阳光下,阳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剂,有了新闻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一切猫腻和幕后交易都会暴露于天下。
目前对招标的监督更多是在形式上进行现场监督。评标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签署承诺书,同时收集相关人员的手记,不许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与外界联系,以确保评标专家不得与投标人进行私下沟通。但目前缺少对评标专家与招标人之间关系的监督。相反,招标人可以参加评标,可以派驻现场工作人员及时传达领导意见,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可以现场慰问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这其中有些做法合理,有些做法不一定合理。
对招标评标的监督应该放在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全过程。事前监督要从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是否中立和公允,评标专家是否公道,是否有不良记录,标书内容(含标段划分、投标人资格、业绩等)是否合理,潜在投标人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等,借此判断此次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事后监督则是突出招标结论公示的同时,也应该公示评标专家的打分情况、评标意见,而不是只公布评标结果的中标人得分情况。要公示中标的具体情形,让中标过程公开、公正、透明。唯此,才能减少争议,使各方都满意。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予以处理并做不良记录,限制或者取消相关资格。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都能珍惜自己的名誉,受招标人干涉的可能性就会减小。(www.xing528.com)
对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监督目前更是空白。在国外,购买标书的名单应该保密,各投标人基本上不联系、不见面,以避免串标的嫌疑。而我国某些招标活动中,投标人中就可能有招标人的兄弟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以前就知道只能让某人中标,但还必须走招标这个形式。投标人相互串通的问题不好认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更不好认定。出现这种状况与国家经济体制有一定的关系。如在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铁路上的招标,投标人如果与铁路总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水利工程招标,来的基本上都是水总的下属单位。有些上级单位为避免竞争,还专门召开会议,统一协调哪些单位投标及投标报价限制。对串标的认定可能需要更大的智慧。
《招标投标法》用了16个条款来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内容之多之细有目共睹,但实际上招标主管部门真正作出过几次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判定了中标无效,现实中没有原告谁去起诉?丁书苗通过刘志军非法操纵招标几乎成了高铁建设的普遍现象,招标主管部门和法院的判决又在哪里?按照现在流行的说法,法律责任如果不接地气,规定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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