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原为国务院计划发展委员会,机构改革后现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只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事实上,招标投标管理并不是原国家计委、现发改委特别看重的权力。有时甚至被作为一种负担。相反,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都在履行招标投标管理的职责。大型央企、有影响力的事业单位,都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审批招标方案、定标结果等相关权力。政府最终把裁判员的角色让位于“运动员”或者“运动员家长”。按照国家“2153”[2]必须强制招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是国家经济活动中的常见行为,让一个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也不现实。强制招标的限额可能会提高,但范围也会扩大。招标活动将是很多单位的日常业务之一。为了管好这个常规业务,政府不妨大胆下放权力,转变观念,让权于民,少管或者不管。政府不应该把眼光放在买了谁的东西,而是应着眼于以什么价格买了什么样的东西;交易过程中是否有违背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平等交易规则的情形发生。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这是政府的自我革命。今年要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即使招标管控可能不在取消和下放的200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计划内,国家也应该开始试点。律师服务是目前行政体制改革后市场化最好的典范。从当初国家出钱、出场所成立法律顾问处,到今天律师的完全市场化,律师服务完全摆脱了地域和行业的垄断,国家没有支出一分钱(反而收取了大量的税费),律师队伍空前壮大,服务水平大幅提高。如果哪一天招标代理机构也像律师事务所一样,打破地域和行业的限制,不依赖于任何一个政府组织或者机构,我国的招标投标可能会更加规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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