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任务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不存在能够引起卖方竞争的买方市场,因此也基本不存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逐步在工程建设、进口机电设备、机械成套设备、政府采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方面,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在《招标投标法》出台以前的十余年时间里,国务院主要部委都发布了招标投标的相关部门规章。为了克服部门利益和管理多头等缺陷,1999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招标投标法》。该法共6章68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了更好地执行《招标投标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0年发布第3号令,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强调招标的范围和规模。2001年6月,建设部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明确“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招标的主要方式[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6、28条的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2003年3月8日,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七大部委局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再次发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几部部门规章的出台,将《招标投标法》细化。为了给《招标投标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持,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第1、4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此外,早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就增加了“串通投标罪”,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一百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其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多个角度的创新和拓展。由于国家不遗余力的立法推动和执法检查,招标投标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建设过程中业主(有的地方也称买方、委托人等)选择承包人(也称卖方、乙方、受托人、承揽人等)的主要途径。在保证质量、节约成本和压缩工期等方面,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反腐倡廉等方面获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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