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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治理:私营部门的腐败问题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防止涉及私营部门的腐败,加强私营部门的会计和审计标准,并酌情对不遵守措施的行为规定有效、适度而且具有警戒性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处罚。防止滥用对私营实体的管理程序,包括公共机关对商业活动给予补贴和颁发许可证的程序。根据公约的相关条款,“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商业贿赂治理:私营部门的腐败问题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防止涉及私营部门的腐败,加强私营部门的会计和审计标准,并酌情对不遵守措施的行为规定有效、适度而且具有警戒性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为达到上述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促进执法机构与有关私营实体之间的合作。

(2)促进制订各种旨在维护有关私营实体遵守的标准和程序,其中既包括正确、诚实和妥善从事商业活动和所有相关职业活动并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守则,也包括在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国家的合同关系中促进良好商业惯例的采用的行为守则。

(3)增进私营实体透明度,包括酌情采取措施鉴定参与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的身份。

(4)防止滥用对私营实体的管理程序,包括公共机关对商业活动给予补贴和颁发许可证的程序。

(5)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原公职人员的职业活动或者对公职人员辞职或者退休后在私营部门的任职进行适当的限制,以防止利益冲突,只要这种活动或者任职同这些公职人员任期内曾经担任或者监管的职能直接有关。

(6)确保私营企业根据其结构和规模实行有助于预防和发现腐败的充分内部审计控制,并确保这种私营企业的账目和必要的财务报表符合适当的审计和核证程序。

根据公约的相关条款,“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注释】
(www.xing528.com)

[1]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7页。

[2]“四个严禁”的主要内容为:①严禁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谋取不正当利益。②严禁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③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④严禁在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士官选取、入警考学中收受钱物。违反上述规定,视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适宜在部队工作的责令退出现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

[3]何亮亮:《解密香港廉政公署》,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169页。

[4]喻伟主编:《中国刑法学新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7页。

[5]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8页。

[6]传统理论认为,此处的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其他非物质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能是不合法的利益。

[7]结果说是要求出现受贿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结果;行为说只要求受贿者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要求结果的出现;许诺说只要求有受贿者的一个愿意帮忙的意思表示和承诺,没有具体“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不影响受贿犯罪的构成。

[8]有消息称殷国元的房产有50套。根据上海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控,在1995年到2005年期间,殷国元受贿3671万元,另有812万元来源不明。殷国元所有的30套房产每套现值300多万,总价过亿元。参见“上海身家上亿‘土地爷’”,载《重庆晚报》200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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