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是卖方在原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俗称为“打折”。依照我国《价格法》规定,除了国家定价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有产品定价的权利。从经济学角度考虑,定价原则与产品顾客群体和销售策略有直接的关系。商家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权利随时改变价格,除非这个价格已经被顾客接受而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商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打折”或者给予多大的折扣,是商家的权利。折扣以后的价格只要不违反《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别人是无权过问的。使用折扣方式减让价格,而不直接降低报价,使卖方既保持了商品的价位,又明确表明了给予买方的某种优惠,这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一种常见的促销手段。如数量折扣、清仓折扣、新产品的促销折扣、季节性折扣、单价折扣、总价折扣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折扣已经进入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折扣从日常生活用品延伸到商品房、家用电器、家具等耐用、高档消费品上。正是由于卖方具有提供“折扣”的权利,所以被一些人利用来达到行贿受贿的目的。如在原上海房产局副局长殷国元的腐败案中,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保守估计他个人所有的商品房有30套。其中绝大部分的商品房都是房地产开发商以过低的“折扣价”卖给他的,目的是讨好这位“土地爷”。[8]通过折扣行贿受贿,殷国元不是个案,类似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如何区分折扣的性质,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折扣是否针对所有消费者或者绝大多数消费者。根据顾客的非歧视性原则,无论多大的折扣,只要是针对所有消费者,都不是贿赂。二是折扣原因应该是一致的,不能因人而异。商家可以针对某类人或者某类条件制定折扣价。如批量折扣、一次付款折扣、质量折扣等。如果是因为“当官”、“掌权”而形成的折扣,都应该是贿赂。三是看折扣的形式。折扣应该是以明示的方式让顾客共知。在产品销售策略和定价原则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有些折扣虽然不会明示给潜在的消费者,但企业内部还是应该有折扣的基本规定。如果有书面的合同或者财务发票,折扣比例或者折扣后的价格应该与合同和财务发票一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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