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许多国家,并没有商业贿赂这个概念。他们一般把商业贿赂行为归为腐败。美国是少数几个把商业贿赂区别于政治贿赂的国家之一。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竞争者通过腐败收买预期交易对方的雇员或者代理人而获取优于其他竞争者的优势。
在我国,“商业贿赂”这一术语首先是作为学理概念在学者的著述中出现的。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对商业贿赂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但该法本身并没有使用“商业贿赂”这一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后,因教学、科研及实践的需要,学者们先后出版了一些关于竞争法的著作,并开始使用商业贿赂这个概念。大多数学者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来界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是商业行贿;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是商业受贿。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之后,“商业贿赂”的概念正式进入公众和媒体的视野。该法规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根据该规定,商业贿赂不仅包括销售者的贿赂行为,也包括购买者的贿赂行为,但不包括受贿者的受贿行为。此后,很多竞争法学著作都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如司法部统编教材《竞争法》将商业贿赂行为界定为“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自我国开展大规模治理商业贿赂的活动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都把商业贿赂作为自己研究的重点。各种著作和论文中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不下几十种,但大多数都把商业贿赂等同于商业行贿,以下列举几种:①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②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③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领域中,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获取交易或者经营机会或者其他利益,给予对方或者相关单位或个人以财物的行贿行为,以及相关的受贿、介绍贿赂行为。
如果我们非要给商业贿赂下一个定义,比较合理的表述应该是:发生在商业领域,有经营者参与的、为了谋取更大经济利益的贿赂。从法律属性上分析,商业贿赂具有如下特征:
1.商业贿赂是发生在商业领域的贿赂。商业贿赂所存在的商业领域主要是指商品交易领域,同时也包括市场管理领域。随着商品概念从传统的有形产品发展到知识产权、工程和服务等,商品交易的领域从原始的交易柜台和贸易市场向信息化、无际化发展。在商品社会里,人们生产的大多数产品并不是供自己消费,而是用来交换,通过交换环节实现利润。市场交易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货币为中介、互通有无、各取所需的关系。交易双方在法律上是绝对平等和完全自由的。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本质公平的交易应该是按照价值规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实行等价交换。但等价交换的结果就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如果没有产销对路或者高科技支持,高额利润和回报就缺少实现的可能。为了投机取巧,为了少劳或者不劳而获,就会有人通过给个别人好处的方法来换取改变平等交换的条件。行贿就有了原始动机。市场管理是政府为了履行管理职能而从事的规范性工作,如设置参与市场竞争的准入条件、设定交易规则和程序、监控交易过程和结果、规划政府目标等。在市场管理关系中,体现出领导和被领导、指挥和被指挥的隶属关系。紧缺物资的供给、交易税费的减免、交易机会的提供,都体现了政府的权威。即使在完全市场经济的国家,政府的职能和作用仍然不可小视。在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我国,政府对市场的影响力更大。这就给个别别有用心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提供了机会。正是因为这样,国家工作人员占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受贿人中的大多数。(www.xing528.com)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参与的贿赂。商业贿赂的主体最少有一方必须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只有经营者参与的行贿受贿才是商业贿赂,自然人之间或者国家机关之间给付财物的行为不是商业贿赂。这种经营者既可能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者,也可能是那些不合法或身份存在瑕疵的经营者。公司、企业是最常见的经营者,但经营者并不局限于公司、企业。凡是客观上能参与市场竞争获取商业利润的单位都可以成为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自然人不是作为消费者而是以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商事合伙等身份参与市场行为时也符合经营者的身份。经营者既可能是行贿者,也可能是受贿者,甚至可能是二者兼而有之。
3.商业贿赂是为了谋取更大经济利益的贿赂。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其总是表现为一定的物,如货币。商人的本性或者本质就应该是追求利润。商业贿赂表面上是行贿者从自己的口袋里拿出一定利益支付给受贿者,减少了行贿者的财富。但精明的行贿者从来不做赔本的买卖。在行贿前,他们就已经计算好行贿投资和收益的比例关系,并根据不同行贿对象的重要程度,看菜吃饭,量体裁衣。事实上,行贿支出只是行贿所得的一小部分,有的行贿行为甚至能得到行贿金额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回报。正是因为行贿的高额回报才导致行贿者铤而走险;正是因为行贿的高额回报,才导致有些受贿者接受贿赂后心安理得。
商业贿赂的上述三个特点,决定了我国必须把商业贿赂从一般贿赂中分离出来予以重点惩治。也是因为上述三个特点,使我们能够区别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的外在的不同。在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中,并没有把贿赂分为商业贿赂和非商业贿赂。但只要我们简单比较一下20世纪末与21世纪初前后20年实践中贿赂方式的变化,就不难发现中央突出治理商业贿赂的原因。在计划经济及物质相对匮乏的年代,交易领域、交易环节和交易频率都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建设成为国家工作的重心。经过十余年的市场经济建设,我国的国民经济始终保持高速增长,老百姓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原来通过行政手段来限制竞争的条条框框逐步被废除了,而严格规范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却并没有形成。加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强烈动机,很多市场主体为了获得竞争优势,最终自觉或者不自觉地都选择了“行贿”这条捷径。从行贿受贿主体来看,传统的行贿主体多是个人,受贿者几乎都是掌握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但今天的行贿受贿主体不再局限于个人,许多单位包括外国知名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成为行贿受贿的“生力军”。从行贿受贿的内容来看,紧俏物资、耐用生活消费品是过去行贿受贿的主要内容,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受贿,多是实物受贿。而今天,行贿者已很少选择“名烟名酒”这种实物,而多半选择能直接进入流通领域的货币。行贿受贿的金额也以裂变形式膨胀。从实物到货币的介质变化,表明了行贿受贿发展到一个新阶段。从行贿受贿观念和方式来看,传统的行贿受贿者大都极力掩盖行贿受贿的事实。而今天的行贿受贿很多会采取合同、银行转账等方式。行贿受贿带有的鲜明时代烙印决定了我们治理贿赂要有针对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繁荣,商业领域的贿赂已经成为危害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毒瘤,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几乎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传统的治理贿赂的方式、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一项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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