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15个非洲国家批准了《非洲联盟防止和打击腐败及与其有关罪行的公约》,目的是控制腐败现象在非洲国家的蔓延。公约通过建立防止、调查、惩治和消除腐败犯罪的机制,尊重法治和人权,增加政府透明度,并确立了问责制、最低限度审判、引渡、腐败资产处理、司法协助和国际合作等内容。
以上国际和区域性组织的反腐败公约在适用范围和对贿赂行为种类的规定上略有不同,但内容大同小异。各成员国都将收受贿赂犯罪列为刑事犯罪,承诺要协调反腐败行动,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追缴赃款、对行贿者的惩罚等。
还有很多地区和国际组织也拟定了反腐败的条约和法律。较为著名的有《打击贪污腐败二十项指导原则》、《打击涉及欧共体或欧盟成员国公职人员腐败行为公约》、美洲国家组织的《非法获利和跨国贿赂示范立法》、《非洲国家反腐败原则》以及已被20多个国家签署的《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等。
【注释】
[1]根据透明国际的排名,美国近几年的廉政得分在7.5~7.8分之间,在被调查的近150个国家中排第17位,属于比较廉洁的国家。
[2]有的作者翻译为《对外行贿行为法》、《海外反腐败法》或者类似名称。(www.xing528.com)
[3]戈尔在开幕式上的演说,参见吴志雄:“中国的选择,加强反腐败治理的国际合作”,载《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4]不仅公务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非公务人员也可成为受贿罪主体:《新加坡刑法》第162条规定,任何人为自己或者他人,从任何人处接受或者取得,或者同意接受或企图取得报酬,并以此为动因或回报,用不道德或非法手段诱导公务员利用职权为提供报酬的人办事的,处3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
[5]葛柏曾经在1967年的香港骚乱中因为勇敢面对当时的动乱局面而在港民中有较高的声誉。1969年升任香港总警司。1973年准备退休并移居加拿大的葛柏在办理移民手续时将400万港币汇往加拿大,被加方通报给香港律政司。在律政司要求葛柏解释财产来源期间,葛柏潜逃回英国,引起香港震动。1974年2月15日,根据同日生效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成立集监察权和执行权为一体的直属港督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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