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的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禁止美国公司企业在与外国公职人员交往时行贿受贿。如果判决犯有该法禁止的罪行,最高可能面临高达2000万美元或者2倍于贿赂所得之利益的罚金。主要涉案人员将被处以5年以下的监禁。该法通过以后,美国国会开始担心美国公司在海外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打击国内企业在国外行贿,反而会出现为了国家和民族利益,行贿在某些国家被合法对待的情形。为此,美国国会授权其行政部门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展开谈判,争取使这些美国的主要贸易国也制定类似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法律。经过近10年的努力,美国和33个OECD成员国签署了1997年OECD《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至2005年底,美、英、法、德等36个国家批准了这一公约。该公约采纳了近年来包括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美洲国家组织、欧洲理事会、欧盟等国际组织反行贿活动中取得的新成果,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罪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其规定,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的行为是指“任何人,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中间方,故意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为外国公职人员获得第三方提议给予、承诺给予或事实上给予不当的金钱或者其他利益,以期该外国公职人员在履行其职责中采取行动或者不行动,进而在国家商业活动中获得或保留其业务或其他不当利益的行为”。此外,煽动、协助、唆使或者授意他人行贿者,企图行贿或共谋行贿者,均为犯罪。该公约要求对犯有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罪的行为给予适当和有效的刑事处罚。量刑标准应参照各国对行贿本国公职人员的量刑幅度,其贿赂的金钱及其他非法所得将予以没收并对其作出相应经济制裁。
《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将打击跨国行贿与本国行贿等同看待,并确认各国通过引渡、司法权的认定与执行、反洗钱、财务金融上的合作、法律援助等措施实现国际之间的合作。由于OECD国家在国际商业交易中的地位及影响,这一公约对世界产生较大的影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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