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先后颁布了三个特别法例以打击腐败犯罪,即《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和《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早在1948年,港英政府就颁布了《防止贪污条例》,取得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1971年5月14日,港英政府在《防止贪污条例》的基础上,出台了《防止贿赂条例》,不仅规定了具体的罪名和处罚,还赋予了廉政公署相当的司法权。香港在刑事立法方面有如下特点:首先,扩大了贿赂“利益”的范围。具体包括:①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或佣金;②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合约;③全部或部分支付、免却、解除或了结任何贷款、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④任何其他服务或优待(款待除外),包括加以维护以使免受纪律、民事或者刑事性质的诉讼或者控告,无论该诉讼或控告是否已经进行;⑤行使或者不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职责;⑥有条件或者无条件提供、承担或者承诺提供上述所指的任何利益。政府雇员或任何代办事之人,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均属非法;其本人或者任何代理人直接、间接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索取利益或者接受利益,以作为行使职务的诱因,即属违法。任何人向公职人员提供上述利益,也属非法。具体罪名有官方雇员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罪、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代理人索取或接受利益罪、官方雇员拥有来历不明财产罪。其次,采用污点证人制度来打击和指控腐败分子。最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可以作为证据。犯罪嫌疑人掌管与其已知收入来源不相称的金钱资源或财产,而又不能提供圆满解释者,可以作为指控其犯罪的证据。(www.xing528.com)
其他法律方面,有《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公务员事务规例》、《公务员良好行为指南》等。《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是为了防止选举中的舞弊行为和其他不法行为,特别是贿赂对选举的影响。《公务员事务规例》确立了公务员应有的品德标准,明确公务员在工作、礼貌、忠心、服从、私生活、公务员声誉等方面的行为准则,如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公道、诚恳、忠心、诚实、廉洁等。这些准则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而且本身就具有惩戒功能。“不遵守者会遭受纪律处分,甚至可以被罚款、降级或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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