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透明国际的报告,日本在2004年的腐败印象指数调查中的清廉程度得分为6.9分,虽然居被调查的146个国家中的第24位,但在亚洲国家和地区中,仅落后于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在世界上也居于中上游。
日本与我国在文化、习俗上有诸多的相似。日本文化中至少有两个要因与腐败的产生有着关系:一个是送礼的习俗。除了全国性的节假日以及许多私人生活中的大事(婚丧)需要送礼以外,与人见面谈生意送个象征性的礼物也被认为是得体的行为。在参与集会、商户开业、支持政治候选人的活动时,都可能收到装着现金的信封。二是人际关系网络的盛行。这种网络跨越执政党和在野党、政府机关和商业界。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就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而严格的廉政法律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首先,日本刑法中有反贪污贿赂罪专章(第二编第二十五章),并将贿赂犯罪分为8种类型:单纯受贿罪、受托受贿罪、职前受贿罪、间接受贿罪(约定向第三人提供贿赂)、枉法受贿罪、职后受贿罪、斡旋受贿罪、行贿罪。为了补充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日本还制定了《关于整顿经济关系罪责的法律》,用以专门惩治贿赂犯罪。其次,涉及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行政程序的行政法律,如《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伦理法》、《行政程序法》等。其中,《国家公务员伦理法》中有关于“国家公务员伦理规程”、“赠予等的报告及其公开”、“国家公务员伦理审查会”、“伦理监督官”等主要内容。再次,有关信息公开和财产申报的阳光法律,如《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情报公开之法律案》(简称《信息公开法》)。日本要求内阁成员和国会议员的财产进行申报和公开。从中曾根内阁开始,公开全部内阁的财产成为惯例,2001年《大臣、副大臣、大臣政务官规范》进一步规定,财产公开的范围扩大到政务官的配偶和子女。最后,其他如《商法》、《证券交易法》、《破产法》、《保险业法》、《有限公司法》等法律中也规定了行贿受贿的刑事责任。
日本的会计检查院是国家审计主体,也是最高审计机关,其既不属于立法系统和司法系统,也不属于内阁。《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员的审计对象涉及国家财政以及国有企业和国有单位,审计的重点是财政、财务支出的正确性、合规性、经济性、效益性以及效果情况。审计结果不仅由首相转呈议会,也要向社会和被审计单位公开。(www.xing528.com)
虽然日本没有新闻自由法,但《日本国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公职选举法》中确定了包括新闻自由等权利,从而保证日本大众传媒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就新闻和电视网络而言,日本是当之无愧的传媒大国,主要报纸120多家,发行总量超过7000万份。最有影响的是《朝日新闻》、《读卖新闻》、《每日新闻》、《日本经济新闻》、《产经新闻》。日本媒体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在反腐败斗争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记者充分利用自己自由采访的权利,追根求源地进行深入调查,频繁揭露日本政界贪污受贿的一些丑闻。如被称为“贫民宰相”的田中角荣,因为很快完成了中日邦交正常化的伟业,具有较高的国内和国际声誉。但社会评论家立花隆于1974年11月发表了《田中首相的疑点》一文,揭露了田中与洛克希德公司之间的受贿事件,之后田中很快被赶下台。20世纪80年代在日本闹得满城风雨的“利库路特事件”也是由《朝日新闻》首先报道的。利库路特公司向川崎市副市长转让未上市股票。由于这种股票一旦上市就可获得原票面额两三倍的暴利,因而这种转让行为与行贿无异。这一事件导致副首相宫泽喜一辞职。2002年1月,自民党议员铃木宗男与当时的日本外相田中真纪子在国会上争辩不休,结果导致外相被罢免。日本媒体深入展开调查,发现铃木宗男不但能在外务省呼风唤雨,成为“垂帘听政的幕后外相”,还利用职权为企业投标援外工程开后门,从中获取巨额回扣。在舆论的压力下,国会和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并于6月19日逮捕了铃木宗男。日本厚生劳动省副大臣宫路和明违反规定,将一名考生的准考证号透露给某大学,被媒体曝光而辞职等等。
日本非常重视民间组织的作用,全国市民行政监督联络会议由80多个市民行政监督团体共同组成,成立于1994年。宗旨是监督和举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不正当行为,并提出改善意见。其中,遏制公款消费是最富有成效的活动。由于卓有成效,最终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消除“官官接待”的热潮,使日本国公款消费领域的反腐败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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