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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手段与其隐蔽性,给打击带来困难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在,商业贿赂的手段更加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现实中商业贿赂方式花样翻新的速度让立法和司法几乎跟不上其步伐。前不久曝光的欧洲最大的工程制造业巨头——西门子商业贿赂案,就是这种贿赂的例证,其贿赂手段之隐蔽令人咂舌。商业贿赂形式的多变性既是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必然结果,也是立法、司法、守法等法治环境不健全的表现。

商业贿赂的手段与其隐蔽性,给打击带来困难

经过长期的打击和制度建设商业贿赂中的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在应对新时期的法律和政策,且行贿和受贿的策略和方式也在“与时俱进”。在物质比较匮乏的年代,送稀缺高档物资是主要的行贿方式;在社会供给比较富裕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送钱让受贿者更加欢迎。现在,商业贿赂的手段更加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给钱的必定假借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代理费、广告费、彩礼、营养费等合法名目,狡猾的行贿者几乎不再以赤裸裸的现金方式进行行贿。贿赂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4]中就列举了新时期贿赂的几种特殊情况,如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等。

现实中商业贿赂方式花样翻新的速度让立法和司法几乎跟不上其步伐。以考察为名进行免费旅游是一些海外公司贿赂中方客户的常见方法,阿尔卡特朗讯公司打着“工厂参观”和“培训”的旗号,为中国政府官员提供了很多次前往美国、欧洲、澳大利亚和其他地区的旅行。上述行为已于2007年12月受到美国司法部250万美元罚金的处罚,[5]但我国国内并未有相关人员受到处罚。为受贿者提供非物质利益长期以来都被作为不正之风对待,这可能就是腐败分子有恃无恐的原因之一。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以后,一种新型的贿赂方式(通过第三方)让侦查机关顺藤摸瓜的侦查方法不再灵验。前不久曝光的欧洲最大的工程制造业巨头——西门子商业贿赂案,就是这种贿赂的例证,其贿赂手段之隐蔽令人咂舌。在中国投标做项目,首先要找到在政府关系方面广有人脉的中间人。这些“掮客”会为某一项目在异地注册一个空壳公司。空壳公司的手续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办,股东可以是一个去世的死者,也可以是一个无关紧要的人。在法律上,中间人与空壳公司无关,但他肯定是空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投标方与空壳公司签订手续齐全的劳动服务合同,将贿赂资金以咨询费、安装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打给空壳公司。空壳公司再通过现金分红或物品贿赂、安排受托人亲人出国、事后结算等方式向相关人员行贿。这种方法的最大好处是受贿者给甲办事,收乙的钱。表面看,二者根本不搭界,给认定贿赂犯罪行为设置障碍。依照招投标进行的竞争型招标,招标人也可以通过“二次报价”、“制定标底”、“暗示评标”等多种方式“合法”选择既定的意中人。(www.xing528.com)

商业贿赂形式的多变性既是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必然结果,也是立法、司法、守法等法治环境不健全的表现。唯有多方联动,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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