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垄断行业、权力集中领域一直是腐败高发、易发区,越是垄断和专营的行业,商业贿赂存在的可能性就越大,商业贿赂与不公平竞争是一对孪生怪胎。
早在2006年初,国家便把反商业贿赂的重点定位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个领域。[2]到2006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把反商业贿赂的重点从上述六个领域扩展到商业保险、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出版发行、电力、电信、质检、环保、体育等九个重点领域。从实际统计数字和司法案例来看,商业贿赂涉及的领域远不止于此。从各省检察机构统计的情况看,虽然商业贿赂的发案率在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分布有差异,但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检察机关“抓系统”时选择的重点不同。如到2006年末,福建主抓了电信领域的商业贿赂,河北省把重点放在工程建设,云南、江苏、湖北把重点放在教育系统和图书购销环节,四川、广东则侧重医疗系统的药品回扣和医疗器械采购,湖南和海南盯住金融系统,贵州在烟草、安徽在公路交通都有重要突破。“抓系统”主要是警力局限所致,与商业贿赂的分布并不具有绝对对应关系。从案件的发展规律看,所有的商业贿赂都发生在没有进行公开、公平竞争的环节。如土地出让是政府的特权,土地的价格又没有固定的牌价,受让人为了低价得到土地,自然就会给决策者巨额的好处。虽然我们无法证实是商业贿赂导致了不公平的竞争还是有了不公平竞争才出现商业贿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只有在不公平竞争的时候才有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又让不公平竞争蔓延和恶化。二者狼狈为奸,推波助澜。许多领域的“潜规则”都是在这种利益共享、责任互推的环境下形成的。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几个方面:首先,只有缺乏公平竞争的领域才会存在高额利润和回报,高额利润和回报不仅使经营者大肆行贿成为可能,同时也刺激了其下次更大金额行贿的欲望;而如果公平竞争,行贿对商业结果没有影响,经营者就丧失了行贿的原动力。其次,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历史也不长,“官本位”似乎在多数行业都有决定性作用,真正能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领域还不多。所以,商业贿赂涉及的领域和环节都比较广。而商业贿赂的受贿者中,政府官员成为主力也就不足为奇了。商家看中的是受贿者手中的“职”和“权”。如果只是单纯的市场行为,竞争公开完善,即使一方给另一方好处,也不以贿赂论。以零售商为例,各地的大商场都尝试过以打折、返券、积分等方式给消费者好处,但全国没有一例给零售商的这种行为定性为商业贿赂。(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