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is business”,正所谓“在商言商”,纵然知识产权诉讼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政治考量,但也不应该过于强调商业诉讼的政治化。在国内,在相关媒体报道中,有公司在美国打赢诉讼,便自诩为“弘扬爱国主义,大涨民心士气”,而打输了则称“外国势力压制我国企业,坚决抗争”等,实际上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市场上利益为先,基于市场上的竞争,两个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用法律手段解决实属正常。事实上,进入美国市场的企业只要是参与竞争,抢夺市场份额,就难免会遇到知识产权诉讼。不仅是美国企业对中国企业,美国企业对美国企业也是一样的。在美国,在中国甚至于全世界,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背后就是这个道理。
最后,笔者想要说的是:“胜败乃是兵家常事”。官司打赢了固然高兴,输了也不是什么不体面的事情,这就类似于下棋,无论是谁都不可能只赢不输。诉讼只是一种手段,最终要服务于盈利的目的,企业千万不要意气用事,处于强势时在诉讼过程中不必赶尽杀绝,处于弱势时则应当尽量谋求和解,对此不妨称之为“双赢”。实际上,基于诉讼成本的考量,目前美国发生的多数知识产权案件都是可以用和解解决的。在美国参与诉讼,要以入乡随俗的心态,了解美国的法律程序与商业纠纷之处理方式,以美国方式处理在美国的商业法律纠纷,方能取得最大效果。
【注释】
[1]陈东泰:《试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期。
[2]http:/ /blog.163.com/jinlli@ 126/blog/static/121264047201121034344914/,访问时间:2016年5月11日。(www.xing528.com)
[3]http:/ /blog.163.com/jinlli@ 126/blog/static/121264047201121034344914/,访问时间:2016年5月11日。
[4]http:/ /blog.163.com/jinlli@ 126/blog/static/121264047201121034344914/,访问时间:2016年5月11日。
[5]http:/ /blog.163.com/jinlli@ 126/blog/static/121264047201121034344914/,访问时间:2016年5月11日。
[6]林华:《洋律师觊觎中国市场》,载《观察与思考》2006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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