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开始后,法官会召集双方律师共同开会讨论证据开示程序如何进行。证据开示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费时最长,其主要目的在于敦促双方及时提交书面证据,为法庭审理做好准备(详见前文介绍)。
证据开示程序所使用的法律途径包括:提交文件请求(document request)、书面回答讯问(interrogatory)、请求承认(request for admission) 以及讯问证人(deposition),通常这四种形式会交错进行。双方的证据开示程序结束后,双方提交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的报告,接受双方专家的证人讯问和质询。开示程序一般会历时半年乃至两年,期间还要相互提交数百至数千页的文件,就证人(依据案情不同,证人的数量也不尽相同)进行质询,一般而言,一个普通证人的质询花费为1万~3万美元。在证据开示期间还要根据对方应对,向法院提交若干发现动议(discovery motion),要求法院干预及处置对方的不合作行为。[5]
由于诉讼过程中使用的都是英文,我国企业的语言、文化以及地理位置与美国企业相差甚远,文件翻译、证人质证、文件传真以及差旅费用都难免要比美国本土企业更贵,故而我国企业进行海外诉讼,最好委托中国代理机构或在中国有代理机构的美国律师事务所进行。一般而言,在中国直接找到既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又费用较低的美国律师事务所几乎是不可能的,故而通过信任的中国律所或者专利事务所,寻找合适的美国律所,不失为一个好办法。[6](www.xing528.com)
一些参与美国诉讼的中方企业往往误以为美国的证据开示程序与我国的证据交换程序同属形式程序性事项,对程序进行及其时效性没有引起重视;或对支付证据开示程序的昂贵费用迟疑不决,进而置之不理。事实上,掉以轻心或置之不理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诉讼失败遭遇并被加重处罚的严重后果。在开示程序过程中,精明的律师可通过证据分析,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发现致命弱点,进而主动出击。如找到了对方专利无效的证据,可向法院提交专利无效的提前判决动议(summary judgement motion)等,进而对案件的判决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实践中,诉讼双方都可在开示程序中提交若干提前判决动议,如针对专利有效无效、产品侵权与否请求法院做出判决等。大多数案件在开示程序尚未结束时,就可预估到判决结果。一旦意识到需要再花数十上百万美元继续开庭审理,双方多会倾向于进行和解,故而,大多数案件在开示程序结束前就已经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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