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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权的战争: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例评述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于费用和时间成本的考虑,大多数美国公司都不会轻易就引起一场诉讼,因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时间长且花费高,因此遇到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或非诉问题时,原告公司一般会先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先判断侵权事实是否成立,如果侵权事实确已发生,原告公司则可能会委托专业律师与对方进行摸底或诉前谈判。

智权的战争: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例评述

正如《孙子兵法·谋攻篇》所言:“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出于费用和时间成本的考虑,大多数美国公司都不会轻易就引起一场诉讼,因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时间长且花费高,因此遇到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或非诉问题时,原告公司一般会先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先判断侵权事实是否成立,如果侵权事实确已发生,原告公司则可能会委托专业律师与对方进行摸底或诉前谈判。[1]

律师函在诉讼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些诉讼实例中,如果专利持有人没有按法律规定在其产品上作好专利标记,则赔偿的计算便可能从被告收到律师函之日起,如果诉前未收到律师函,赔偿的计算则可能以被告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可见,这个时候,律师函可能直接决定原告可能拿到实际赔偿的数额。当然,律师函要发挥法律上的作用,还需要包括一些必需要素:如侵权产品、专利名称、侵权事实等,同时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并就侵权进行赔偿等,或代表专利持有人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支付赔偿或者申请使用许可等。律师函发出后,原告公司或其委托律师还需要不间断地与对方交涉并保留证据,以证明自己未造成懈怠(laches)或者事后反悔(inequitable estoppel)的情形。事实案例中,曾经发生因为律师函缺乏必要要素,或者发出后没有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造成懈怠的情形,最后虽然认定对方侵权,但是法官认为原告有懈怠或其他过失,最后没有获得任何赔偿的情形。

基于律师函的重要意义,双方当事人应对其给予充分重视。然而实践情况往往与理想状态大相径庭:收到律师函后,有些缺乏经验的公司会因为害怕而着急寻求和解;有些公司则采用国内对付律师函的做法,对其不理不睬。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妥的,太过急切求和的心理难免会使自身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不理不睬则可能会让法官将侵权行为认定为恶性侵权而加重处罚。我们可以这样推想,既然竞争对手已经支付了律师函的费用,他们没有理由白白浪费金钱——不理不睬很有可能导致竞争对手提起诉讼程序。正确的做法是,受函方应当尽快咨询美国的知识产权律师,寻求律师意见,对产品侵权与否或者知识产权有效性进行分析,寻求就被指控产品作出不侵权(non-infringement opinion)或者专利权无效(patent invalidity opinion)的法律意见书[2](www.xing528.com)

受委托的律师将可能发出律师意见书,由于美国侵权诉讼中,法官可以视侵权人的恶意程度,将赔偿惩罚提高到3倍以上,故而诉前不侵权的法律意见,对于在以后的诉讼中确定被告赔偿额的高低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可以证明侵权人并非恶意侵权。标准的流程是:首先由律师出具不侵权或者知识产权无效的法律意见。[3]如果受函方在被指控侵权前请知识产权律师对产品作了分析,对有关知识产权进行了调查并证明不侵权,这样的书面法律意见足以证明侵权人的主观并非“故意侵权”。前文所述通领科技公司在第一次与立维腾公司的诉讼中便使用了书面律师意见证明自己并非恶意,最终得以与立维腾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实际上这几乎是所有案件的标准做法。诉讼开始以后再做专家意见就已为时过晚,届时如果官司打到赔偿阶段,被告(受函方)就要面对多倍赔偿的结果了,此时只能寻求在专利无效或者不侵权上取胜,或者取得审理前调解,一旦进入这种被动局面,被告就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达成和解。

如果受函方的律师作初步分析后认为产品侵权,则除非有把握能够进行专利无效,否则不应该再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以免成为诉讼中的把柄。律师可口头建议委托公司,停止侵权活动并寻求与对方达成一个授权许可。在正式起诉前,是相对比较容易达成协议的时候,因为双方诉讼成本还没有变得更高,此时应当尽快与对方磋商并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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