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立维腾公司再审的申请,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经过辩论,驳回了立维腾公司再审的申请,认为原审陪审团并没有为默许而做出新推定,也没有扩大现行法律有关默许的规则,他们仅仅是遵循历史悠久的法律禁止反言原则,来确认初步禁令的颁发详细理由如下:
原文翻译:
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
通领科技公司,(前名浙江东正电器有限公司),G-Techt Global
Corporation,Securelectric Corporation,and Warehouse-Lighting.Com,LLC,
(原告——被上诉人)
Harbor Freight Tools USA,Inc.,
(原告——被上诉人)
v.
LEVITON MANUFACTURING CO.,INC.,
(被告——上诉人)
No.2011—1115.
August 24,2011.
提交自美国新墨西哥州地区法院,案号.10—CV—1020,法官James O.Browning.
律师(略)
目录(略)
遵循法例列表:
AMP Inc.v.United States,389F.2d 448(Ct.CI.1968) ...passim
Curran v.Burdsall,20F.835(N.D.Ill.1883) ...4
Frederick B.Stevens,Inc.v.Steel&Tubes,Inc.,114F.2d 815(6th Cir.1940) ...4,8
General Protecht Group,Inc.v.Leviton Manufacturing Co.,Inc.,No.11-1115,slip op.(Fed.Cir.July 8,2011) ...passim
Johnson&Johnston Associates Inc.v.R.E.Service Co.,Inc.,285F.3d 1046(Fed.Cir.2002) ...8
Scovill Manufacturing Co.v.Radio Corp.of America,9F.Supp.239(S.D.N.Y.1935) ...4,8
Silicon Image,Inc.v.Genesis Microchip,Inc.,271F.Supp.2d 840(E.D.Va.2003) ...9
Steam Stone Cutter Co.v.Shortsleeves,22F.Cas.1168(D.Vt.1879) ...5,8
TransCore,LP v.Electronic Transaction Consultants Corp.,563F.3d 1271(Fed.Cir.2009) ...passim
United Printing Machinery.Co.v.Cross Paper Feeder Co.,220F.322(D.Mass.1915) ...4,8
UnitedHealth Group Inc.v.Columbia Casualty Co.,No.05-CV-1289,2010WL 317521(D.Minn.Jan.19,2010) ...9
Wang Laboratories,Inc.v.Mitsubishi Electronics America,Inc.,103F.3d 1571(Fed.Cir.1997) ...2,4
上诉法庭面前有关重新听审的辩论
(原案)陪审团[22]并没有为了找到默许而作出新推定,也没有扩大现行法律有关默许的规则,他们仅仅是遵循历史悠久的法律禁止反言原则,来确认初步禁令的颁发。
为了解决先前的两个专利诉讼,立维腾公司与通领科技公司、Harbor Freigh 和Central Purchasing 签订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两个专利作出了明确的许可,这两个专利都涉及通领科技公司的一部分接地故障断路器产品。立维腾公司随后获得了“新”的延续申请专利授权,并试图使用“新”的专利阻止被告享受先前被许可的各种权益。
立维腾公司声称其“新”的“延续专利”可以阻止通领科技公司销售“之前立维腾公司许可销售的”产品。
陪审团发现原和解协议中对立维腾公司的“新”专利有暗示的许可。陪审团运用了历史悠久的原则,近期法院在审理TransCore,LP v.Electronic Transaction Consultants Corp.,563F.3d 1271,1279(Fed.Cir.2009)一案(以下简称TransCore 案)中对这一原则予以了考虑和重申。这一原则为禁止反言原则,它指的是一个狭义的范畴,即专利权人在许可或者转让一项权利并获得了相关的报酬之后,又试图减损之前许可的权利。立维腾公司正是运用了“新”专利试图减损对被告的明示的销售GPG 产品的许可。陪审团合理地利用TransCore 一案中使用的原则,发现立维腾公司授予了被告暗示的许可使用与GPG 产品相关的新专利。
立维腾公司则主张,陪审团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新的法律原则。而事实上,陪审团只是运用了法律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原则在1个世纪以前已经确立,并且在法庭上被多次运用。
1.陪审团遵循历史悠久的判例法,认为授权方在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禁止收回之前已经作出的许可
A.陪审团的决定与TransCore 案一致(www.xing528.com)
事实上,与立维腾公司的观点相反,陪审团并没有作出新的法律推定,或者扩大现行的推定。相反,陪审团参考了判决先例,并遵循了建立多年的,涉及暗示许可的法律禁止反言原则。法律禁止反言原则规定,授予许可的一方或者产权方,在没有明确的协议的情况下不能收回或减损之前的许可。
在暗示许可禁止反言原则中可以找到法律禁止反言的精髓。它涉及一个事实,许可方(或者转让方)许可了一个明确的产权,获得了等值的报酬之后,又试图减损这种权利。许可方在作出了许可,并获得了相关的报酬之后,禁止在任何程度上收回之前作出的许可。
基本的原则非常简单:法律禁止反言涉及到一个狭义的范畴,它指的是以下情景:专利权人在许可或转让了一项专利权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之后,又企图减损这种权利。
TransCore 案并没有建立新的法律规则。它仅仅运用了上百年来很多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运用过的相同的法律推定。(授予许可使用油漆喷洒机的行为意味着对专利权人后续获得的专利在同样的机器上有暗示的许可)专利权人不得使用第二个专利,来阻碍之前已经购买并付款的机器的使用。专利的受让人被授予暗示的许可使用转让人曾经拥有的另一个专利的权利,否则“被明确地转让的专利”对受让人而言将变得毫无价值。专利权人不能将权利出售给其他人,购买或者获得对之前专利的控制,剥夺受让人购买的所有权益。专利权人,在转让了一个专利给受让人之后,将被禁止通过购买先前专利的方法来剥夺受让人享有的权利。专利权人通过获得之前专利的所有权来剥夺受让人享有的专利权,这种做法是极为不公平的。专利权人试图收回之前许可的行为是被禁止的,请注意“当被授予许可使用一件东西,意味着一切都是被许可的,这里的一切指的是授予人可以使用或者享有这种使用的权利”。
先前任何一个案件的协议,如当前案件中的和解协议,并未明确指出许可的权利是否延伸到其他的专利。但是,在这些案件中,法院认为这些权利是被默认许可的,因此,陪审团在此运用了相同的法律推定。
当前案件中有争议的专利许可,在和解协议中有提及,它涉及两个特定的产品。立维腾公司(约定不上诉)许可被告[23]使用其先前两个专利的两款通领科技公司产品,专利号为:U.S.Patent No.6246558和6864766。立维腾公司随后又获得了两项新的专利,专利号U.S.Patent No.7463124和7764151,这两项专利都是先前专利的延续部分。立维腾公司声称通领科技公司产品侵犯了它的新的专利权,而该通领科技公司产品正是和解协议中提到的相同产品。立维腾尝试单方面撤销先前的许可,即允许被告销售通领科技公司产品。[24]
同时,许可的通领科技公司产品是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销售和使用的全套装置,被告不可能将母专利和延续专利中的产品分割出来。被告可以将许可的通领科技公司产品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来销售,或者,要么不进行销售。因此,立维腾公司作出的,通领科技公司产品侵犯了“新”的“延续申请”的专利的声明,将对被告造成一个不利的结果,即立维腾公司完全剥夺了和解协议中列明的,许可被告销售通领科技公司产品的权利。
鉴于上述原因,陪审团指出,立维腾公司后期获得的延续申请的专利就相关的通领科技公司产品部分存在暗示的许可。陪审团指出,从母专利中衍生出来的延续部分专利就有关产品而言是有许可的,因此可以推断,如果没有清晰地明确地做出相反方向的暗示,即便是后续延续申请的专利,就相关产品而言也存在暗示的许可。陪审员的观点可以从以下观点中找到有力的支撑:
如果专利权所有人许可了一项使用专利机器的权利,那么该许可包括了对许可人持有的其他专利的许可,在这里,其他专利是指在实施许可的权利时会可能会被侵犯的专利。
与立维腾公司的描述相反,陪审团并没有指出:所有的许可协议中,有关母专利的延续申请将会被自动许可。陪审团指出,延续申请的专利在以下情况下将被自动许可,即延续申请的专利将会阻止受让人享有先前从许可方获得的许可。
陪审团并没有提出新的观点。陪审团只是遵循了Transcore 案中的观点,此案遵循了上百年来的法律判例。暗示许可原则的法律推定一直以来都要求专利权人在协议中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比如专利权人希望保留后期上诉的权利,以此无效协议中的许可,在协议中保持沉默是不够的。
陪审团并没有创造新的法律,建议立维腾公司如果有此意图,应当早在协议中做出明确的说明。相反,立维腾公司在试图建立新的法律,因为它指出,明确的说明应该由受让人作出。
B.陪审团的决定与“Johnson&Johnston”案一致
1.立维腾公司承认和解协议中2.1和2.2条款中的约定不上诉构成了专利许可,立维腾公司从来没有主张“约定不上诉不构成专利许可”。
2.授权的通领科技公司产品包含一个当时预期会出现的未来产品,该产品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尚在开发阶段。在通领科技公司耗费了一定的资源开发和推广新产品之后,立维腾公司又对其进行起诉。
3.被告使用“正在销售”和“销售”的字样来简化和解协议中许可的所有权利,即制造、使用、公开发售、销售、进口指定的通领科技公司产品等。
陪审团的决定,并不像立维腾公司主张的那样,与专利权由权利要求来定义这一概念构成冲突。见“Johnson&Johnston”案。立维腾公司引用“Johnson &Johnston”案指出陪审团的推论存在明显的误解。
陪审团注意到,立维腾公司的母专利和延续专利中公开的主题相同,一字不差。按照定义,立维腾公司的延续专利是从与母专利(作出明确许可)相同的专利公开/申请中产生。延续专利足以使被告享受立维腾公司的先前许可来销售通领科技公司产品,延续专利中包含的任何发明主题,从定义上来说,已经许可给了被告有关通领科技公司产品的权利,因为先前许可的母专利已经包含了这些主题。换言之,新专利披露中任何有利于受让人享有通领科技公司产品许可的内容,在和解协议的授权许可中已经作出了说明。正如建立多年的判例法指出,新的延续申请的专利,如果没有双方的明确的协议,不能被用于收回立维腾公司之前在和解协议中已许可的权利。
C.陪审团没有利用和解协议中的模糊性
立维腾公司引用了两个地方法院的诉讼案件[25]主张双方协商的合同中的模糊性,不能被任何一方的代表律师解释或利用以构成对另一方不利的条件。在此案中,陪审团并没有发现和解协议中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更别说陪审员会利用任何模糊性构成对立维腾公司的不利。陪审团并未找出和解协议中的模糊性,而是认为和解协议仅仅是没有指出“双方是否有预料到延续申请会被用来针对相同的产品提出诉讼”。陪审团注意到,在这一方面的沉默并不会改变一个事实,即立维腾公司在和解协议中同意授予通领科技公司产品的许可。从这一点上来看,在和解协议签订了将近4年之后,立维腾公司不能在认为和解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不再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反对这些规定。
陪审团没有发现和解协议中的模糊性,这并不奇怪。作为上诉人,立维腾公司承认,和解协议中的语言是非常明确的。并且在诉讼中进一步指出:和解协议并不模糊。地区法院采纳了立维腾公司提交的口头证据,认为立维腾公司的口头证据中并没有表明和解协议中的语言是模糊的,相反,这些证据看上去与法庭做出的有关协议的解释是一致的。
D.和解协议报酬充分
立维腾公司指出,它没有从通领科技公司获得和解协议中提到的任何报酬。事实上,被告人:通领科技公司,Harbor Freight,和Central Purchasing 公司(还有另一个被告,和解协议中的一方)允许立维腾公司放弃支付他们一定的报酬,除非现行的法院判令要求这么做。除了这个特殊的金钱方面的报酬之外,立维腾公司承认和解协议中的“承诺和双方的协定”已经构成了与受益等值的回报。比如,被告人通领科技公司,Harbor Freight,和Central Purchasing公司(以及另一个被告)同意撤销不公平的行为,以及无效的反诉,并同意撤回之前对立维腾公司提出的不利的上诉,以及同意停止之前的未决的有关766专利的复审诉讼。因此,立维腾公司在4年之后以和解协议中报酬不足为由提起的上诉是不合法的。
立维腾公司进一步主张,如果立维腾公司在诉讼中失败,被告获得的报酬,将比他们预期的以及和解协议中协商的报酬更多。然而,事实并非这样。如果被告在不当的诉讼中胜出,立维腾公司的“在先专利”和“新专利”将永久性被禁止实施。但是,在任何情况下,立维腾公司的辩论都是重要的,比如,他们声称:和解协议是协商好的交易。协议本身非常明确地指出,协议的双方并不希望立维腾公司在诉讼中输掉。事实上,立维腾公司授予被告许可使用部分预期的通领科技公司产品,这些产品在先前诉讼中并不是焦点,在当时也并不存在,仅仅是以书面的形式存在。简单来说,立维腾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停止了自己提出的诉讼,后面又发现协议对自己不再有利。数年后的今天,立维腾公司对于和解协议中的部分条款有了不同的想法,于是单方面地提起诉讼以求撤销这些条款。
E.陪审团的意见对于专利从业者而言并未造成不确定性
陪审团的意见对于专利从业者而言并未造成不确定性。相反,立维腾公司试图将私人合约的要素引入到司法程序中。实质上,立维腾公司要求法院授予专利许可人单方面撤销部分对立维腾公司不再有利的条款的权利。陪审团运用了法律禁止反言原则阻止专利许可人的上述行为。
法律禁止反言原则以公平性为基准,并且基于以下推定:根据合同授予的一项权利,可以默认地理解为,许可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已经许可的权利。当然,如果双方希望授予的权利是临时的,他们可以相互协商,并在协议中列明。陪审团已经很清晰地表达了以上观点。
暗示许可原则自一个世纪以前就开始被运用到案件中。Transcore 案,以及此案中,陪审团也运用了这一原则。专利从业者,包括立维腾公司协商起草此份和解协议的代理律师,一直以来对这一法律都铭记于心。过去的130年以来,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遵循此原则会造成任何的混淆。
与立维腾公司的论证相反,如果双方希望授予的权利是临时的,他们大可以在协议中用清晰的语言描述出来。比如,双方可以在许可中清晰地指出,许可方有权保留对受让人起诉的权利,即针对与特许产品相关的,特定的其他专利提起诉讼的权利,即便这些特定的其他的专利是已授权专利的延续申请。
立维腾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没有使用上述语言。如果立维腾公司坚持使用上述语言,被上诉人通领科技公司、Harbor Freight 和Central Purchasing 公司也不会同意此协议,而且立维腾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
F.陪审团没有不公正地扩大和解协议的范围
陪审团没有扩大立维腾公司在和解协议中的许可范围。立维腾公司同意,在和解协议中对部分的通领科技公司产品有许可。陪审团并没有授予被告和解协议中规定的销售通领科技公司产品之外的其他权利。
与立维腾公司的立场相反,陪审团的决定与TransCore 案是完全一致的。
TransCore 案并不认为,如立维腾公司主张的那样,一项暗示的专利许可仅限于扩大或者支配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反,TransCore 案强调,专利权人的主张,即后期获得的专利比在先许可的专利范围更广,可构成一个证据,即专利权人试图以声称后期的专利范围更广的方式违背之前已做出的授权。毋庸置疑,法律禁止反言原则禁止立维腾公司声称新的专利权利要求范围更广。法律禁止反言原则不仅仅局限于此。立维腾公司找不到案例支撑相反的论断。法律禁止反言原则阻止立维腾公司作出以下声称,即延续专利的权利要求阻止被告实施合同中规定的销售特许通领科技公司产品的权利。
结论
鉴于以上原因,法院驳回立维腾公司重新听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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