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通领科技公司在电话听证会上获得法官支持,法官否决了立维腾公司关于解除禁令或暂缓执行禁令的请求。该禁令的存在,使得立维腾公司只能通过新墨西哥州法院对通领科技公司及其客户进行诉讼,严重地限制了立维腾公司通过扩大诉讼面,进而通过大量诉讼拖垮通领科技公司及其客户,或迫使通领科技公司的客户放弃与通领科技公司合作的企图。为了对抗通领科技公司的禁令,立维腾公司向联邦巡回法院分别就禁令解除和暂缓执行禁令提起上诉申请。立维腾公司的请求书和通领公司的答辩状相对简单,故而不作详述,而联邦上诉法庭的FRIEDMAN 巡回法官对立维腾公司暂缓执行禁令的申请做了以下否决决定。
原文翻译:
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
通领科技公司,(前名浙江东正电器有限公司),G-Techt Global
Corporation,Securelectric Corporation,and Warehouse-Lighting.Com,LLC.,
(原告——被上诉人),以及
Central Purchasing,LLC and Harbor Freight Tools USA,Inc.,
(原告——被上诉人),
v.
立维腾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
No.2011—1115.
2011年1月18日
提交自美国新墨西哥州地区法院,案号.10—CV—1020,法官James O.Browning.(www.xing528.com)
上交至:RADER,首席法官,FRIEDMAN and LINN,巡回法官.
动议决定
FRIEDMAN,巡回法官
在美国新墨西哥州地区法院,立维腾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立维腾公司”)提出了暂停初步禁令申诉的动议。
2007年,立维腾公司与多方签订了保密和解协议,包括当前诉讼中的部分原告。协议解决了之前在美国新墨西哥州地区法院提出的侵权诉讼。2010年9月,立维腾公司同时向国际贸易委员会以及加利福尼亚北区美国地区法院提出了诉讼,主张了两个专利侵权,而在之前的新墨西哥州的诉讼中没有提及。
通领科技公司在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作出了应诉,请求无效两个专利以及对其做出不侵权及无法实施的宣告式判决。通领科技公司请求赔偿因和解协议被破坏造成的损害,要求法院颁发禁令让立维腾公司撤销针对原告的起诉,因为这些诉讼都与和解协议相关。通领科技公司特别强调,原告通过和解协议获得了一个默许,即根据和解协议的要求,所有因和解协议引发的争议必须集中在新墨西哥州法院进行诉讼。
在新墨西哥州地区法院,通领科技公司提出了初步禁令的动议,要求立维腾公司撤销针对原告的专利侵权诉讼。地区法院评估了和解协议并批准了此动议。地区法院拒绝了立维腾公司在该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求暂缓执行禁令的动议。立维腾公司对禁令提出了上诉,之后又要求法院暂缓执行禁令。我们近期加速了审理此案件的进度,拟定2011年4月开庭辩论。
动议的请求者必须提出一个依法可以在诉讼中胜出的理由,以此支持暂缓执行的要求。法院在决定是否颁发暂缓执行的命令时,对动议提出者依照法律依据胜诉的可能性以及权衡双方的权益以及对公共的影响等方面予以考虑。
根据动议文件中的争论,在不影响本案是非曲直最终处决结果的基础上,我们判决立维腾公司并没有履行上述责任来获得暂缓执行禁令。
因此,
现下令:
否决该动议议案。
于2011年7月28日实体审理中,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否决了立维腾公司依据 TransCore v.Electronic Transaction Consultants Corp.,563F.3d 1271(Fed.Cir.2009) .和 Jacobs v.Nintendo of America,370F.3d 1097(Fed.Cir.2004)两个先例提起的上诉,最终全体法官一致决定维持新墨西哥州地区法院的禁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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