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智财战争:美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智财战争:美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将举行加速听证会,并会尽快对立维腾公司的动议作出裁决。法院将澄清其11月30日MOO 中的语言,但会驳回立维腾公司要求暂缓执行11月30日MOO 未决上诉的要求,换言之,即要求等候联邦巡回法院对立维腾公司的暂缓动议作出裁决。然而,法院将驳回立维腾公司暂缓执

智财战争:美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通领科技公司(本起诉状中简称“通领科技”)及其客户于2010年11月2日向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提出动议,申请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禁止立维腾公司利用同样案由起诉通领科技公司的其他客户。而立维腾公司(本起诉状中简称“立维腾”)则申请解除禁令或暂缓执行禁令,2010年12月15日立维腾提交了听证会的答辩和反诉意见书,请求救济如下:

(下文直接翻译自立维腾的答辩及反诉法律意见书)

A.判决驳回原告所有救济请求;

B.判决原告侵犯了(直接、间接、促成或诱导地)7463124号美国专利

C.判决原告侵犯了(直接、间接、促成或诱导地)7764151号美国专利;

D.颁发对于原告及其管理人员、董事、代理机构、雇员、员工、代理人、继承人和受让人,以及其他所有参与或一致行动人的永久禁令,禁止他们(直接、间接、促成、诱导地)侵权7463124号和/或7764151号美国专利;

E.根据35USC §284,判决每个原告赔偿给立维腾因原告专利侵权造成的所有损失;

F.根据35USC §285,判决原告承担本案支付的律师费、成本和费用;

G.颁发对于通领科技及其代理商、合资伙伴,或通领科技所有或有控制权的人的永久禁令,禁止其以任何方式泄露或使用任何立维腾的机密,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立维腾的机密技术和商业策略(包括立维腾的客户定价信息);

H.颁发对于通领科技及其代理商、合资伙伴,或通领科技所有或其有控制权的人的永久禁令,要求其保存和返还给立维腾以下各项:

①从立维腾获得的所有机密,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立维腾的机密技术和商业策略信息(包括立维腾的客户定价信息);

②任何含有商业秘密、机密或者从上述信息衍生资讯的所有文件(书面、电子或其它形式);

③上述文件的所有副本;

I.责令原告返还其通过上述行为所获得的资金,减少的成本或任何其他利益;

J.责令原告赔偿本案能够证明的,其因盗用商业秘密造成反诉人的实际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

K.惩罚性赔偿;

L.预判及判决后的利息

M.适当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N.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和进一步救济。

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举行了电话听证会,最终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批准了通领科技公司等的禁令请求。听证会的法官备忘录及命令几乎全面否决了立维腾公司的请求,法官备忘录及命令指出,暂缓或停止执行禁令将对通领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而立维腾公司并不能展示出大的胜诉可能性,故而,虽然暂缓或停止执行禁令出现错误也可能给立维腾公司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造成损失,但不足以让法院判决暂缓或停止执行禁令。

原文翻译:

美国新墨西哥州地区法院

通领科技公司,前名浙江东正电器有限公司;G-Techt Global Corporation;

Securelectric Corporation;Warehouse-Lighting.Com LLC;Central Purchasing,LLC;and Harbor Freight Tools USA,Inc.,原告,

v.

立维腾制造有限公司,被告.

No.CIV 101020JB/LFG.

2010年12月7日

律师(略)

备忘录及命令

詹姆斯·布朗宁,地方法院法官。

被告立维腾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向法院提出动议要求澄清和暂缓初步禁令(文档2010.12.01,DOC.44)并请求加急审理。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举行了电话听证。主要的问题如下:(一)法院是否应就被告立维腾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动议举行加急听证会,并快速通报和审议它的议案;(二)法院是否应澄清其2010年11月30日提交的备忘录意见及命令(以后简称MOO),并明确要求立维腾公司仅撤回针对原告通领科技公司生产的接地故障断路器(“GFCI”)提出的诉讼,不包括针对其他制造商生产的产品提出的诉讼;(三)法院是否应当澄清其11月30日MOO 中的语言,解释清楚“立维腾公司必须撤回其于2010年9月3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的针对原告某些接地故障断路器和产品的索赔”,以及于2010年9月3日在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的诉讼——立维腾制造有限公司诉福建宏安有限公司。但它承认,立维腾公司不能单方面撤销对原告的起诉;(四)法院是否应暂缓执行其11月30日MOO 中的未决上诉,(五)法院是否应该暂缓执行11月30日的MOO,直到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对立维腾公司的暂缓动议作出裁决为止。法院将举行加速听证会,并会尽快对立维腾公司的动议作出裁决。法院将澄清其11月30日MOO 中的语言,但会驳回立维腾公司要求暂缓执行11月30日MOO 未决上诉的要求,换言之,即要求等候联邦巡回法院对立维腾公司的暂缓动议作出裁决。

(一)程序背景

2010年11月2日,原告向法院提出了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的动议,禁止立维腾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者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提出新的专利侵权起诉。见2010年11月2日(文件5)原告提出的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的动议。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就这项议案举行了听证。2010年11月30日,法院出具了备忘录意见和命令,同意了原告初步禁令的要求,并驳回了原告要求临时限制令的请求。

2010年12月1日,立维腾公司提出一项动议,要求加快审理,并要求法院澄清11月30日的MOO 和暂缓执行初步禁令,或,请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立维腾公司的暂缓禁令的议案做出裁决。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就该项动议举行了电话听证。原告没有针对立维腾公司的议案提交一份简短的书面答复,他们对动议的唯一回复在2010年12月2日举行的电话听证中作出。

在电话听证会上,立维腾公司表示,如果要求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就初步禁令加急审理,可能在6个月内获得法院的裁决,立维腾公司也声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可能会支持其暂缓3~4周执行禁令的动议。原告则声称,联邦巡回法院就有关立维腾公司的动议做出裁决的时间可能会超过3~4周。因为接下来是公共假期。

(二)分析

原告就法院将加速审理立维腾公司的议案没有提出异议。法院将澄清11月30日MOO 中的语言。然而,法院将驳回立维腾公司暂缓执行法院11月30日MOO 未决上诉的动议。法院同样将驳回立维腾公司的动议,即要求将执行法院11月30日MOO 的禁令时间推迟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立维腾公司的议案作出处理之后。

1.法院将同意立维腾公司加速审理的请求

立维腾公司要求法院对其澄清和暂缓执行初步禁令的动议作出加速处理。原告没有就立维腾公司的提出动议提出要求,他们针对立维腾公司动议的唯一回复于2010年12月2日做出。没有收到原告的异议,法院将考虑立维腾公司加速审理的动议。

2.法院将澄清其11月30日MOO 中的语言

法院将同意立维腾公司的要求,澄清11月30日MOO 中的语言,法院仅仅要求立维腾公司撤销针对原告生产的接地故障断路器(GFCI)产品的诉讼,而不是针对其他制造商的诉讼。法院将同意立维腾公司的要求,澄清其11月30日MOO 中的语言,立维腾公司仅仅需要完全基于诚信以及尽职调查,撤销其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的诉讼,法院并不期望立维腾公司会单方面撤销其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的诉讼。

自登记备忘录意见及命令的6个工作日内,法院命令立维腾公司撤回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立维腾公司的诉讼是基于所有在美国境内由通领科技公司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的GFC 产品;

并且要求立维腾公司终止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的行动,同样对原告而言,立维腾公司权利要求的范围是基于通领科技公司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所有GFCI 产品;

法院命令立维腾公司自登记备忘录意见及命令的6个工作日内,终止其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1(a)(1)(A)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的,针对通领科技公司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所有GFCI 产品的诉讼;

法院命令立维腾公司自登记备忘录意见及命令的6个工作日内,撤销其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41(a)(1)(A)条在加州北区地区法院,以侵犯124专利和151专利为由,针对通领科技公司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的GFCI 产品提出的诉讼;(www.xing528.com)

即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者加州北区地方法院不批准立维腾公司撤销其起诉的动议,法院也不会因此认为立维腾公司藐视法庭。法院期待立维腾公司做出有诚意的努力,确保撤回其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及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提出的诉讼。这些诉讼针对通领科技公司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的GFCI 产品。

3.法院将拒绝立维腾公司暂缓执行未决上诉的要求

法院将拒绝立维腾公司提出的暂缓执行法院11月30日MOO 未决上诉的请求。联邦上诉程序规则中指出:

一方必须在地区法院首先提出以下动议:

A.暂缓执行地区法院未决上诉的裁决或命令;

B.批准停止诉讼令状;

C.上诉未决时,暂停、修改、恢复或者授予禁令的命令。

联邦巡回法院就法院是否应该同意暂缓执行未决上诉作出了标准化的规定。在决定是否批准议案时,我们必须运用四个因素来一直指导我们的自由裁量权,以此作出暂缓执行未决上诉的决定,他们分别是:

1.要求暂缓的申请人能否强有力地证明他非常有可能依照法律依据在诉讼中胜出;

2.如果不暂缓执行,申请人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3.如果同意暂缓执行的动议,是否会对诉讼中的利益相关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公共利益所在。

在Standard Havens Products,Inc.v.Gencor Industries,Inc.案中,美国上诉法院第十巡回法院要求申请人说明以下情况:

(1)上诉成功的可能性;(2)如果暂缓执行或不授予禁令,将造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3)如果暂缓执行或不授予禁令,不会伤害到另一方;(4)损害公众利益的风险。

当以上四个因素达到一种平衡时,将倾向于驳回对未决上诉要求禁令的动议。考虑到原告的动议,必须要记住的是:“暂缓执行未决诉讼始终是一项非同寻常的补救措施。”

法院认定,立维腾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它会在上诉中胜出。立维腾公司争辩说,法院11月30日的MOO 在很多方面是错误的,这可作为逆转上诉的理由。

被告立维腾公司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提交的法律备忘录,可用于支持澄清和暂缓执行初步禁令以及加速审理的动议。立维腾公司的大部分争论都重申了其答复原告禁令救济中的观点。立维腾公司认为,法院11月30日的MOO 中没有正确地认识和运用以下两个案例间的区别:

即Jacobs v.Nintendo of Am.,Inc.,370F.3d 1097(Fed.Cir.2004),和Transcore,LP 诉 Electronic Transaction Consultants Corp.,563F .3d 1271(Fed.Cir.2009)案,联邦巡回法院要么承认并澄清两个案例裁决之间的区别,或者认定两个判决是不一致的,并否认或修改其中的任何一方(见备忘录六)。法院有关上诉两个案例的分析于11月30日的MOO 中提出。法院认为,这两项决定并不矛盾,它正确地运用了两个裁决中所阐述的法律。因此,法院不认为立维腾公司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上诉中能够胜出的可能性。

立维腾公司同时辩称,法院11月30日的MOO 中,对保密和解协议作出了不合理的解释。立维腾公司在动议中的辩论,仅仅重申了其在回复原告禁令救济中的观点。法院并不认为立维腾公司在11月30日的MOO 中作出的抗辩具有说服力。法院并不认为对和解协议的解释有误,也不认为立维腾公司有可能基于法律理据在上诉中胜出。

立维腾公司辩称,法院11月30日的MOO 错误地认为原告对于124专利及151专利存在暗示的许可,并且该暗示的许可并不仅限于支配124及151专利的权利要求。这一辩论重申了立维腾公司回复原告禁令救济中的观点。法院认为,如果原告默示许可的权利受限于’124和’151专利,(这两个专利来自于的’558和’766专利),默示的许可将不足以反映保密和解协议中所获得的利益。法院并不认为其结论是错误的。

立维腾公司还辩称,法院11月30日MOO 中错误地认为,原告证明了目前他们被控侵权的产品,属于保密和解协议中授权产品的范畴。这种说法重申了先前立维腾公司在答复原告的禁令救济动议中作出的辩论。在11月30日的MOO 中,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充分进行了举证,他们通过提交一份宣誓声明和保密协议,很有可能获得’124和’151专利的暗示许可。原告最近致函该法院指出,一项调查显示,Central Purchasing,LLC,Harbor Freight Tools 公司从其他制造商(非通领科技公司)处采购过一次接地故障断路器产品。法院澄清了11月30日MOO 中的语言,根据此次调查,掌握到一些信息。法院并不认为立维腾公司能充分证明其依据法律理据在诉讼中胜出的可能性。

立维腾公司辩称,法院错误地认为,如果没有初步禁令,原告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法院并没有正确地考虑该裁决造成的损害和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之间的平衡,这些论点重申了立维腾公司应对原告的禁令救济动议中的观点。

对于这些争论已作出了处理和否决决议,法院指出了美国贸易委员会的诉讼和美国新墨西哥州地区法院的诉讼之间的区别,并发现,立维腾公司不论基于哪种目的,都能在新墨西哥州地区法院获得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相同的救济。法院还发现,如果没有禁令救济,原告将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害,因为他们将被剥夺法院选择权,面临两地诉讼的辛苦。法院发现,禁令救济的颁发不会影响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正确地考虑了上诉因素,以及原告可能在诉讼中依照法律理据胜出的可能性之后,法院发现公共利益倾向于原告一边。法院不认为立维腾公司充分地证明了在诉讼中胜出的可能性。

立维腾公司认为,法院没有适当考虑和解协议模糊的可能性,保留证据表明,即双方之前并没有预料到和解协议会延伸到’558专利和’766专利之外的专利,见备忘录6。在立维腾公司应对原告禁令救济的议案中,立维腾公司指出:“保密和解协议中的语言已经表达得很清楚,因此,足以解决这个问题。”被告立维腾制造公司法律备忘录中第14条提出了反对原告于2010年11月12日提交的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的动议(Doc.18)。

立维腾公司后来辩称,法院发现,保密和解协议中有关权利范围语言是不清晰的,外在的证据表明,双方在执行保密和解协议时,已经预料到了涉及’558专利和’766专利诉讼的可能性。在其11月30日的MOO 中,法院认为,保密和解协议的语言并没有产生歧义,因为它预料到了未来在其他产品上的可能发生的诉讼,而不是和解协议中的许可产品。新墨西哥州法律允许法院考虑“利益确定协议中的语言是否模糊不清的时候,可以考虑用执行协议周边环境的旁证”。Mark V,Inc.v.Mellekas,114N.M.778,781,845P.2d 1232,1236(1993) 。立维腾公司提供的证据引起了法院的重视。律师之间的电子邮件发送,并未表明保密和解协议中的语言不明确或含糊不清。在电子邮件中,通领科技公司的律师称,对于将来可能发生的因立维腾公司的不当行为(如’766专利的申请)引发的诉讼,通领科技公司不可能放弃防卫,因为任何会或不会的未来诉讼事实都支持这种防卫。这一证据很显然支持一个推论:在立维腾公司仍旧选择就其他’766专利产品提出诉讼时,即原告并不希望约定不向有关’766专利提出抗辩。这些证据并没有表明保密和解协议是模糊的,相反,这些证据与法院就保密和解协议作出的解释一致,即法院认为根据’766专利,可能对其他非许可产品提出诉讼。因此,法院并不认为立维腾公司充分地证明了依照法律理据在诉讼中胜出的可能性。

立维腾公司还辩称,法院11月30日MOO 中错误地认为保密和解协议中的法院选择条款是适用的(见备忘录8)。立维腾公司认为:“第十巡回法庭表明,加州地方法院,而不是本法院应该在第一时间考虑过这个问题。”(见备忘录8)。立维腾公司在对原告的禁令救济动议的摘要中没有提出这个论点,也没有提到其所依赖的案例——Hospah 煤炭公司诉Chaco 能源公司。(参见673F.2d 1161(第10轮))在审理原告诉求禁令救济的诉讼中,立维腾公司也没有提出这个论点或者是Hospah Coal Co.v.Chaco Energy Co.,673F.2d 1161(10th Cir.) 案,第十巡回法院认为宣告式判决的行动不能被用作“未决诉讼的替代民事诉讼的规则”。(参见673F.2d at 1164)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当事方在得克萨斯州提起诉讼,另一当事方在新墨西哥州采取行动,寻求有关各方之间协议的强制令,包括根据场地选择条款将地点定在新墨西哥州。(参见673F.2d at 1162)地区法院发出了初步禁令,禁止双方在德州以外的地方或者新墨西哥州提出进一步的诉讼。(参见673F.2d at 1162)

第十巡回法院指出,寻求宣告救济的一方完全忽视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b)条中的要求。根据这一条款,他们原本可以在审判地主张防卫,但是他们没有按照既定的程序。相反,他们直接去新墨西哥州法院起诉,并要求了禁令。(参见673F.2d at 1164)第十巡回法院否认了恢复初步禁令的动议。(参见673F.2d at 1165)法院不认为这一决定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在加州北区的诉讼被留待决,需等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结果。由于加州北区的诉讼未决,原告不能根据第12(b)条提出不当审判地的防御,或者要求更换审判地。

此外,即使法院没有给予原告相当于加州案中的任何救济,法院也不会有任何障碍禁止立维腾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诉讼,在该案导致加州诉讼案件中止。

因此,法院认为Hospah Coal Co.v.Chaco Energy Co.一案与此案是有区别的,法院在决策上并没有错误,法院支持原告是因为原告的证明很可能是适用的。Hospah Coal Co.v.Chaco Energy Co.案跟此案也是有区别的,因为问题的实质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关通领科技公司生产的GFCI 产品的未决诉讼是否应继续。因此,法院不认为立维腾公司充分地证明了依照法律理据胜出的可能性。

立维腾公司声称如果不暂缓执行法院11月30日的MOO,它将会遭受不可弥补的伤害。因为它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寻求的救济仅限于该法院。(见备忘录9)立维腾公司认为,它可以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诉讼中获得独特的救济,因为它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快速获得排除令。如果违反了排除令,将得到大量的民事惩罚(见备忘录的9)。

立维腾公司争辩说,如果不暂缓上诉,它很可能不得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进一步的诉讼,并且将失去数月时间的潜在救济,比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排除令(见备忘录9-10)。在听证会上,原告声称,如果不暂缓执行,立维腾公司不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害,因为如果最终法官判定暗示的许可不存在,它也可以随时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诉讼,并获得损害赔偿。

在其11月30日MOO 中,法院确认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是否会提供独特的救济。法院认为,对于所有实际目的,立维腾公司能在地区法院获得等同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救济,(参见Ciena Corp.v.Nortel Networks Inc.,2005WL 1189881)(“本禁令不会对Ciena 产生实质性的困难,对于所有实际目的,本法院可以授予Ciena 在ITC 中可能获得的任何救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颁发的自动海关服务执法排除令除外(参见Texas Instruments Inc.v.Tessera,Inc.,231F.3d at 1230)。“[A]专利权人必须……请求……美国海关部门通过扣押……货物执行地区法院的判决[在侵权进口]。在ITC 中,专利权人可能不会寻求损害赔偿,但ITC 自动地执行判断程序,指示美国海关部门抓获任何侵权进口”(内部引用省略)。如果立维腾公司在上诉中胜出,它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提交另一个诉讼。如果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诉讼中胜出,它将获得排除令,扣押侵权产品。假设立维腾公司在上诉中胜出,立维腾公司当然可能会因为上诉、申请国际贸易委员会诉讼、执行诉讼失去数月的潜在救济。但法院发现,立维腾公司并没有充分表明它能胜诉,因此,法院认为,虽然这一因素可能会影响立维腾公司,但是也不会倾斜太多。

听证会上,原告主张,法院11月30日的MOO 暂缓执行,将会对他们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因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诉讼已接近截止期限。如果法院11月30日的MOO 暂缓执行,他们不得不遵从诉讼的截止期限,比如对发现作出实质性的回复。立维腾公司表明,它将继续给予原告延迟回复的时间。某种情况下,当前的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截止期限,原告将需要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诉讼程序中做出自己的发现,律师不会一直等下去。在法院11月30日的MOO 中,法院发现,如果缺席初步禁令,原告将很有可能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害,因为他们将失去在他们选择的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并且会面临两地诉讼的辛苦。如果对法院11月30日的MOO 中未决的诉讼暂缓执行,在立维腾公司看来,至少得等上6个月。这样立维腾公司将面临同样的困境,与法院不颁发禁令救济对立维腾公司造成的损害一样。这也意味着,原告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诉讼将持续6个月以上,到那个时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诉讼将近结束。因此,法院认为,如果暂缓执行11月30日的MOO,原告将很有可能遭受损害。

立维腾公司认为公共利益支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针对所有相关方的调查,因为如果自己在上诉中胜诉,不仅仅会对立维腾公司产生大量的繁冗的时间和人力支出,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样如此。立维腾公司提出撤销针对原告的诉讼动议之后,针对其他实体的调查仍继续。如果立维腾公司在诉讼中胜出,立维腾公司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某种程度上需要加倍的时间和人力支出。但综合了以上因素及平衡了权益之后,法院认为公共利益倾向于原告。

同时立维腾公司没有强有力地证明它能够在上诉中胜出,如果法院暂缓执行11月30日的MOO,原告将遭受损失;虽然否决暂缓执行立维腾公司也将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一旦立维腾公司在上诉中胜出,立维腾公司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产生成倍的额外支出,但法院不认为立维腾公司展示的这些因素的权重大于其在上诉中遭遇失败的机会权重,以及如果法院颁发了暂缓执行的命令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法院认为,综合以上所有的因素,都对原告有利,法院将拒绝立维腾公司暂缓执行联邦巡回法院未决上诉的要求。

(三)法院驳回立维腾公司提出的暂缓执行其在联邦巡回法院未决上诉的请求

如果法院驳回立维腾公司暂缓执行未决上诉的动议,立维腾公司要求法院同意暂缓执行联邦巡回法院未决决议的请求(见备忘录10)。立维腾公司认为,一旦立维腾公司遵从了法院的命令,如果联邦巡回法院支持立维腾公司的暂缓执行请求,它将“Unring the bell”。立维腾公司因此要求法院给它一个缓冲时间(见备忘录10),等待其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的暂缓诉讼动议的裁决。立维腾公司认为,暂缓对原告来说不会造成损害,因为立维腾公司将会延长期限让原告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诉讼中的发现作出回应。(见备忘录11)立维腾公司同时指出,对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在12月并无实质性的截止期限,立维腾公司期待联邦巡回法院会对其提出的动议能够在2011年1月之前作出处理(见备忘录11)。

在听证会上,原告争辩说,联邦巡回法院暂缓执行的未决裁决将对其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尽管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截止日可以延迟,原告仍旧面临截止日期,并且必须执行自我证据开示。原告认为暂缓3~4周执行将对其造成损害,因为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诉讼正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他们需要在此期间执行发现、准备抗辩,即便是暂缓执行,他们仍然需要考虑并准备抗辩。

法院将驳回立维腾公司暂缓执行禁令等待联邦巡回法院诉讼的要求。而且,由于处于公共假期,联邦巡回法院将需要3~4周的时间对立维腾公司暂缓执行的动议作出处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诉讼进展很快,预计在7月将举行审判。尽管立维腾公司指出它将为原告延长截止期,而在此期间,暂缓执行联邦巡回法院诉讼的申请待定,原告将在6个月内面临审判,尽管发现的截止日延长,原告将很快要考虑并准备抗辩及审判策略。法院因此认为公共利益倾向于原告,驳回立维腾公司暂缓执行的动议。

现命令:

对于被告立维腾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提出的要求澄清和暂缓执行初步禁令以及加速审理的动议,部分予以同意,部分予以驳回。法院将同意立维腾公司要求澄清MOO 中语言的动议,法院下令立维腾公司撤销其2010年9月3日左右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的诉讼(No.337—TA—739),这些诉讼针对基于任何由原告通领科技公司在美国制造、销售以及进口GFCI产品。

法院要求立维腾公司在本备忘录意见和命令登记之后的6个工作日内,终止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针对通领科技公司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以及进口的GFCI 产品提出的诉讼。

同时,法院命令立维腾公司在本备忘录意见和命令登记之后的6个工作日内,撤销其以侵犯’124专利和’151专利为由,遵循“民事诉讼规则”第41(a)(1)(A)条针对通领科技公司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以及进口GFCI 产品提出的诉讼,诉讼案号Leviton Manufacturing Co.,Inc.v.Fujian Hongan Elec.Co.,Case No.3:10cv03961WHA,于2010年9月3日在加州北区地方法院提出。

即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者加州北区地方法院都不同意立维腾公司撤销诉讼的动议,法院也不会认为立维腾公司藐视法庭。法院期待立维腾公司作出有诚意的努力,撤销其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基于通领科技公司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以及进口的GFCI 产品提出的诉讼。

法院驳回了立维腾公司暂缓执行MOO 未决上诉的动议,或,其暂缓执行等候联邦巡回法院作出裁决的动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