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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领科技与美国立维腾公司的海外诉讼超过10年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国立维腾公司之间的一系列海外诉讼时间跨度超过10年,包含了数十件各类案件,宗卷文字累计数量达数十万,限于篇幅笔者未能将整个诉讼文书罗列于此,故仅作简单介绍。通领科技公司同样积极应诉,直至2015年在联邦巡回上诉法庭驳回了对立维腾不服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上诉,到目前为止此案尚未完结,但毫无疑问通领科技公司占有优势。

江苏通领科技与美国立维腾公司的海外诉讼超过10年

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国立维腾公司之间的一系列海外诉讼时间跨度超过10年,包含了数十件各类案件,宗卷文字累计数量达数十万,限于篇幅笔者未能将整个诉讼文书罗列于此,故仅作简单介绍。中国江苏通领科技公司(原浙江东正电器有限公司,英文名:GENERAL PROTECHT GROUP,INC.原名Zhejiang Dongzheng Electrical Co.以下简称“通领科技公司”)与美国立维腾公司(LEVITON MANUFACTURING CO.,INC.,以下简称“立维腾公司”)之间诉讼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为2004-2008年,立维腾公司起诉通领科技公司和其他三名被告,通领科技公司积极应诉。于2007年,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在审理名为侵犯了美国专利号6246558和6864766(分别简称为“'558专利”和“'766专利”)案中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保密和解协议(简称“和解协议”)。2008年7月,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书认为通领科技公司不侵犯立维腾公司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后一阶段为2010—2015年,立维腾公司再次起诉通领科技公司及其在美国的分销商侵犯美国专利号7463124和7764151(分别简称为“124专利”和“151专利”)。通领科技公司同样积极应诉,直至2015年在联邦巡回上诉法庭驳回了对立维腾不服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上诉,到目前为止此案尚未完结,但毫无疑问通领科技公司占有优势。整个系列案件环环相扣,甚为精彩,是中国企业参加知识产权国际竞争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在中美知识产权诉讼历史上的一个创举,极大鼓舞了我国企业海外维权的信心。

通领科技公司是一家生产接地故障断路器(以下简称GFCI)的企业,位于我国浙江。纵观全世界,现有接地故障断路器市场多为专利强势企业垄断,国内生产商极少。通领科技公司作为出口型企业,在注重高新技术研发,依靠自主创新,构建制造、贸易进出口一体化产业链外,非常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获得了多个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并前后在美国申请了21项发明专利。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多个产品顺利出口美、加等国。

2004年1月,通领科技公司在取得美国相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GFCI 产品在美国市场不侵权意见书(Non-infringement Opinion)后,GFCI 产品正式进入美国市场,凭借较高的性价比在几个月的时间内大量占领相关市场份额,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同时也引起了4家美国强势同行(立维腾、库柏、帕西·西姆和哈卜公司)的担忧。这4家美国企业均是专利战术运用的高手,利用其专利技术垄断市场长达20多年,它们生产的GFCI 产品均采用机电一体化的漏电保护技术。与通领科技公司拥有的永磁式电磁机构原理的漏电保护技术,是相互取代的技术。其中,立维腾公司更是该行业的领军企业,拥有100年的历史,从“一战”之前就已经成立,GFCI 是该公司的一项主要产品。[13]

为实现对美国市场的控制,保持自身的市场份额,立维腾公司曾经先后利用专利及法律手段将38家竞争对手赶出过美国市场,通领科技公司不幸被列为第39家。从2004年4月起,立维腾公司分别在美国新墨西哥州、佛罗里达州等的联邦地区法院以侵权其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权(’558专利)为由起诉通领科技公司的4家重要客户。2005年3月,又用上述母专利中的一项子专利第6864766号美国专利权(’766专利)起诉通领科技公司的另一家美国客户。

在得知自己的美国客户被立维腾公司提出起诉之后,通领科技公司决定以制造商的身份主动介入诉讼。2004年10月,通领科技公司正式介入新墨西哥州法院诉讼,以被告生产商的身份,应诉立维腾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案,并向法院提起两项动议:一是侵权诉讼案在终审判决之前,立维腾公司必须停止其利用同样案由起诉通领科技公司的其他客户;二是将分布在其他3个州联邦地区法院的同样的诉讼案集中到新墨西哥州联邦法院统一审理。新墨西哥州法院同意了通领科技公司的动议。(www.xing528.com)

2005年3月,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布朗宁法官支持召开了马克曼听证会。由于通领科技公司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曾经请求美国相关律师事务所进行研究分析,并得到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不侵权法律意见书,该不侵权意见书为通领科技公司避免被认定为恶意侵权奠定了坚实基础。[14]2006年5月,通领科技公司获得了有利判决:法院下达了对案件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的马克曼命令,采纳了通领科技公司等被告对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解释,明确认定通领科技公司的产品不侵权。[15]

2007年,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在审理名为侵犯了美国专利号6246558和6864766(分别简称为“’558专利”和“’766专利”)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保密和解协议(简称“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中约定某些内容不起诉

2008年7月,通领科技公司获得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主审法官布朗宁签署的判决书。判决书认为通领科技公司制造并销往美国的GFCI 产品的器件并没有包含立维腾公司第6246558号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关“复位接触件”和“复位件”等必要技术特征,也不是以相同方法完成同样功能的相同或等同结构,因此不侵犯立维腾公司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16]

2008年12月9日,立维腾获得美国专利7463124(下称“’124专利”)授权,该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10月28日;2010年7月27日获得美国专利7764151(下称“’151patent”)授权,申请日为2008年7月21日。124专利和151专利均为上述“’558专利”和“’766专利”的关联专利,据此,立维腾公司故伎重演,在加州北区法院以同样案由起诉通领科技公司的其他客户G-Techt Global Corporation;Securelectric Corporation;Warehouse-Lighting.Com LLC;Central Purchasing,LLC and Harbor Freight Tools USA,而通领科技公司同样再次提出禁令的动议,开始了第二阶段的系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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