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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无效制度浅析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严格来说,美国专利法中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专利无效”制度。专利权人首先可以通过再颁程序影响到专利权的效力。法定弃权由专利权人提出,是指专利权人可以主动放弃部分权利要求以避免导致整个专利无效。专利权人不申请法定弃权的唯一的后果体现在诉讼费用上。这与在我国仅能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的效力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制度设计存在很大不同。

美国专利无效制度浅析

严格来说,美国专利法中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专利无效”制度。专利经PTO 审查通过后,专利权人、公众、PTO 及法院可以从不同的途径影响专利权利的效力,专利权效力的变更范围是多元化的,例如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再颁程序”变更甚至扩大专利权利要求范围,法院也可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再次认定专利的“有效性”。从理论上来说,这种形式的多元化是与美国专利法中专利效力推定原则分不开的:正是由于美国专利法公开认定专利权效力的推定性,专利权利的稳定性更加容易受到合理质疑,与此同时,国家提供充分的程序机制来保障公众合理质疑的权利。

专利权人首先可以通过再颁程序影响到专利权的效力。专利再颁是指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后,通过申请要求USPTO 变更其权利要求范围。这一程序只能由专利权人自己启动,且专利权人不得通过再颁程序引入原来专利说明书中没有的内容。再颁程序为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授权后提供了一个与审查人员充分对话的机会,是专利权人准备专利诉讼及专利授权的有力武器。再颁程序的启动条件是专利文件存在“错误的描述或绘图”,或者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比其有权要求的范围过宽或过窄时,专利才可获得再颁。与专利的第一次颁发最大的不同是,整个再颁程序都是面向公众的。同时,当专利文件存在笔误等微小错误时,专利权人可以申请USPTO 颁发专利更正证书。此外,专利权人还可以通过弃权(disclaimer)的方式来主动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的专利权利要求。弃权分为最终弃权(terminal disclaimer)和法定弃权(statutory disclaimer)两种。法定弃权由专利权人提出,是指专利权人可以主动放弃部分权利要求以避免导致整个专利无效。专利权人不申请法定弃权的唯一的后果体现在诉讼费用上。(www.xing528.com)

通常一个专利获得USPTO 授权之后,专利权人或公众真正能够要求国家机关对专利权效力进行重新审查的途径有两种:专利复审程序与专利诉讼。前者是USPTO 对专利权进行重新认定的行政审查程序,而后者则是法院以诉讼的方式对专利权效力进行重新认定。这与在我国仅能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的效力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制度设计存在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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