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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审批制度简介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专利审查授权制度采用先发明原则和实质审查原则,总体来说美国十分注重对发明人的保护,专利权整体质量较我国更高,但是在专利授权之前,公众不能获得有关申请的任何公开信息。临时专利申请制度和再申请制度是美国专利申请制度独具特色的制度。总而言之,美国专利授权审查制度提供给专利申请人与授权机关较为充分的沟通机会,如若申请人对专利商标局审查决定不满意,他仍拥有较多的获救济途径来争取授权。

美国专利审批制度简介

《美国法典》第35章第111~122条、《美国联邦法规》第37章以及《专利合作条约》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美国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美国常规专利申请属于全面审查制度,除非申请人主动放弃专利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对所有专利申请案(含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如符合美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授予的相关条件,即被授予专利权

美国专利审查授权制度采用先发明原则和实质审查原则,总体来说美国十分注重对发明人的保护,专利权整体质量较我国更高,但是在专利授权之前,公众不能获得有关申请的任何公开信息。临时专利申请制度和再申请制度是美国专利申请制度独具特色的制度。申请人只要满足美国专利法111条(b)款的相关规定,便可提出临时专利申请。再申请专利制度主要指某项专利获得授权后,仍可申请重新颁发专利,从而扩大专利权利要求范围。通过这种制度,形成了专利申请中的失误纠正机制。在实践中,某项专利获得授权后,某些背景技术文件可能对专利造成不利影响,此时,便可请求对专利申请文件予以重新审查。虽然再申请专利可能引起权利要求范围的不确定性,但是,经过重新审查,之后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会被大大降低。[1]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具有单方性质,整个专利从申请到最后授权都是一个单方程序,在该程序中公众和第三方都不参与。专利审查员对专利申请人申请的专利经过审查,之后对该申请作出予以批准或予以驳回部分或全部专利要求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批准或驳回通知书。专利申请人认为专利商标局(Patent Trademark Office,简称PTO)决定不当的,可以对该决定提出异议(traverse),并要求专利商标局进行二次审查。如果专利商标局二次审查后仍然决定不予授予专利,其会向申请人发出一份“最终驳回书”(final rejection)。虽然被称为最终驳回,此时申请人仍有机会获得专利申请,既可以直接针对最终驳回书向专利商标局提交答辩书,也可以要求与审查人员约定讨论专利驳回事宜。如若此时经过讨论审查员仍然认为专利应当驳回,则申请人可通过两种方式获得救济。

第一,继续申请:从申请人申请到接到驳回通知书的过程通常只有两次审查,在此非常短的时间内审查人员和申请人较难形成一致观念,美国专利法允许申请人通过继续申请以延长专利审查时间,从而为申请人以及专利审查人员提供继续探讨的机会,以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上诉。此种方式的优点是,在决定专利的保护期限及优先性时,专利申请日被认定为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因此通过继续申请,专利人可以及时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www.xing528.com)

第二,申诉(petition)或上诉(appeal):如果申请人与审查人员对专利申请进行的再次沟通无果,申请人可以提出上诉或者提出申诉,分别是向专利商标局的专利上诉及冲突委员会(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提出上诉(appeal),或者向专利商标局局长提出申诉(petition)。选择上诉还是选择申诉须根据争议的性质,通常情况下,上诉审查的内容一般是实体问题,例如委员会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专利的实用性、新颖性及非显而易见性等实体性问题,而申诉审查的内容一般是程序问题,例如申请延期及快速审查等。相较而言,就实体性问题审查的上诉较为正式,而就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申诉程序较为简易。

如果申请人对上诉或者申诉结果依旧不满意,此时针对上诉或申诉均可以提起司法审查程序(judicial review)。上诉人可以向哥伦比亚法院或者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对专利局局长(Director)提出民事诉讼。相比之下,申诉人提起司法审查程序的途径就比较多,包括通过行政程序法,All Writs Act,或民事程序向专利负责人(Commissioner)提出民事诉讼。

总而言之,美国专利授权审查制度提供给专利申请人与授权机关较为充分的沟通机会,如若申请人对专利商标局审查决定不满意,他仍拥有较多的获救济途径来争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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