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亦称报复性赔偿,主要指法院所判决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加重赔偿的性质。其目的在于对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故而在对侵权人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进行填平补偿之外,附加额外的赔偿作为处罚。美国于1784年的Genay V.Norris 一案中最早确认这一制度。
惩罚性赔偿除在填平性赔偿之外,额外加重赔偿,其主要由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部分组成。考虑到各种风险如侵权被诉的几率和权利人诉讼的机会成本等,惩罚性赔偿除了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具有其他特殊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15]
具体到之前HAND&NAIL HARMONY,INC.等诉广州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等案中,法官认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000美元,这一数额既可以赔偿原告的损失,也可预见其将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阻止被告舜颜公司和将来类似的中国造假者的侵权。但在本案中,共计885174.11美元的赔偿金额,不仅仅是现行法律下对Zheng Li 遭受损失的赔偿,也是对被告The Affordable Art Company、Somerset Studios Inc.(Somerset)、Z Gallerie,Editions Limited West Inc.(Editions Ltd.)等公司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这样的判决明显具有惩戒意义。根据美国司法实践,惩罚性赔偿的金额通常为法定赔偿的5~10倍。[16]
【注释】
[1]刘学在:《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交叉诉讼与引入诉讼介评》,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2]Elizabeth C.Richardeon,Milton C.Regan,Civil Litigation for Paralegals,Weat Publishing Co.,1998,p.195.Mary Kay Kane,Civil Procedure,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
[3]Mary Kay Kane,Civil Procedure,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参见[美]史蒂文·苏本:《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徐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4]根据1976年版权法的规定,相关的版权争议只能由联邦法庭审理,而涉及版权管理由美国版权办公室(the U.S.Copyright Office)负责,其主要进行版权申请登记、对作品的版权转移进行备案等。李盛之:《美国大众传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5]赵双阁、李剑欣:《中美版权产业比较研究》,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②其规定“国会有权规定……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6]其规定“国会有权规定……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7]https:/ /zhuanlan.zhihu.com/p/20260673?refer=newyorknowar,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2日。(www.xing528.com)
[8]一种新型字画仿制技术。Giclee Print 即“数字墨喷印画”与常规的仿制技术相比,其特色是它的制作技巧较为完美,影像精度高,色域准确,编者注。
[9]一种具有保护性透明前部的盒子,用于显示首饰,硬币或其他小物体,编者注。
[10]https:/ /zhuanlan.zhihu.com/p/20260673?refer=newyorknowar,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2日。
[11]如1984年Sony v.Universal City Studios 案,美国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应推定非商业性私人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必为了保护对作者的创作激励而禁止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没有明显影响的私人复制行为,对这种非商业性使用作品行为的禁止只会阻碍人们获得作品的思想,而不会带来任何收益”。而在Lewis Galoob Toys Inc.案中,法庭支持原告发行一种“游戏精灵”软件的权利,它使得任天堂游戏的用户在玩游戏的过程中可以有一些临时性的变化,而在Religious Technology Center 案中,法庭认定,在线服务提供者自动张贴源于用户的因特网信息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参见陈洁:《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2]张悦:《论专利权穷竭原则》,载《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3]《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4]冯晓青:《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再论》,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暨第十四届年会,2008年10月。
[15]杨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思考》,载《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8年第3期。
[16]例如美国《版权法》第504条(c)款规定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件作品3万美元,故意侵权的为15万美元;美国《兰哈姆法》第35条(c)款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为依每件假冒商标每种商品或服务20万美元,故意假冒注册商标的最高限额为200万美元等。参见http:/ /wenku.baidu.com/view/206b5e9ecf84b9d529ea7a4c.html,访问时间:201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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