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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穷竭原则在美国智权战争中的案例评述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该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权利穷竭原则是统治者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资源、信息流通之间平衡的一种选择,对权利穷竭原则下的侵权行为是否予以处罚,目前学界尚未有定论,我国著作权法也未有规定。

权利穷竭原则在美国智权战争中的案例评述

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该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12]

知识产权穷竭原则主要是指权利人对权利的积极利用权穷竭。权利人从事了相关的利用行为以后,作为承接知识产品的在后所有人有权对物品加以再利用,在此范围内(如买入正品之后的转售、旧货利用行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真正的权利人、被授权人、继承人等)在放弃该标的物的同时,该标的物上某些消极禁止权的行使也将同时被放弃。

权利穷竭原则是统治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社会资源、信息流通之间平衡的一种选择,对权利穷竭原则下的侵权行为是否予以处罚,目前学界尚未有定论,我国著作权法也未有规定。鉴于权利穷竭原则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范畴,可以参考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13]根据该规定,销售商只要提供了产品的合法来源且主观上并无过错(对所售产品不是“明知”或“应知”),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在国家版权局给山西省版权局“关于出版社出版抄袭制品应承担何种责任”的答复(权办[1996]73号)中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未规定侵害著作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出版社应仅在有过错并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就出版抄袭制品一事与抄袭者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当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主观上具有过错,但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不需要主观过错。这是因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是一种物权的保护方法,旨在使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赔偿损失属于填平式的保护方式,意在弥补因权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诸如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而对于损害赔偿责任,实行的过错责任原则,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14]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未直接规定权利穷竭原则。但知识产权先进国家,如美、英、德等国的著作权法对权利穷竭或发行权一次用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部分当事人便是由于其能够证明自己不知情,且存在合法来源,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最终被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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