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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作权侵权答辩思路与案例评述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美国被诉侵犯著作权,通常的答辩思路不外乎直接答辩、例外原则或是合理使用这三种,此外还有如著作权用尽,或是由他人承担责任之类,限于篇幅,这里仅对前三种思路进行阐述。美国的立法精神认为:设立著作权有助于文化创新,但过度保护著作权会限制知识和经验的传播,从而违背著作权法的宗旨。

美国著作权侵权答辩思路与案例评述

在美国被诉侵犯著作权,通常的答辩思路不外乎直接答辩、例外原则或是合理使用(fair use)这三种,此外还有如著作权用尽,或是由他人承担责任之类,限于篇幅,这里仅对前三种思路进行阐述。

直接答辩就是直接针对版权三原则进行答辩,指出对方的作品并非原创,或并未固定于某可感形式中,或没有表述。只要其中某一项答辩成功,那么就不能成立侵权,但实际上要做到这点比较难。原告在美国打官司,一般都会咨询律师,律师对后两项原则应当十分清楚,而“原创性”的门槛相当低,这点上文已有详述,再加上著作权是禁止权而非许可权,被告并不能基于自身享有著作权认为自己不侵犯他人的权益,由于著作权牵涉权利较多,所以,除非运气比较好,直接答辩是很困难的。

例外原则是指虽然被诉行为是属于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情况,但是因为政策考量,被美国国会允许做的行为。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在很多情况下公共图书馆允许以传播知识、或保存珍贵文献为目的对图书和音像资料进行复制,这种情况并不算违法;或是出于辅助学生求学的目的,允许其复印版权保护的资料等进行使用学习,这点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例外范围并无二致。[10]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美国律师最主要的答辩方式就是“合理使用”了。合理使用来自于著作权保护的根本动机,也即美国宪法之中所述“推动有用的科学和技术的进步”的目的。美国的立法精神认为:设立著作权有助于文化创新,但过度保护著作权会限制知识和经验的传播,从而违背著作权法的宗旨。而“合理使用”便是在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的产物。(www.xing528.com)

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有以下四条:(1)使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目的和性质,也即这种使用是否是以商业营利为目的、或是以非盈利的教育为目的等;(2)被使用的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本身的性质;(3)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被使用部分,相对于该作品全体的量和重要性;(4)使用对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市场价值所能产生的潜在影响。

利用“合理使用”而避免被判侵权的案例有很多,如Sony v.Universal City Studios 案、Religious Technology Center 案都对合理使用规则的具体适用做出了具体阐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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