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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权的战争: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法案例评述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法院得出结论,问题文件中的信息是原告强制性动议的焦点,它关系到原告的起诉以及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的抗辩。此外,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要求法院下令原告对上述许可请求中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正回复。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索要因回复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的动议所产生的代理费的要求。

智权的战争: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法案例评述

联邦地方法院,N.D.乔治亚州

亚特兰大分院

ZHENG LI,原告

v.

The Affordable Art Company 等,被告

民事诉讼号.1:12-CV-3523-RLV

签发:10/08/2013

律师及代理人(略)

裁定

ROBERT L.VINING JR,美国高级地区法院法官

庭前本案展示为与原告和所谓的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之间证据开示争议关联的两项动议的提出。[参见文件.Nos.115and 127]

在第一项动议中,原告人指出,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是因为原告人无法影印所谓“熊猫/雨果档案的全部内容。在其动议中,原告要求法院指示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安排并支付动议所指的文件影印的费用及数据编号,无论上述行动是通过外部专业复印服务还是由原告律师进行记录。此外,原告要求法院指示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偿还原告与2013年6月28日检查相关的交通费用、复印费,以及提交当前动议所产生的律师费。在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提出的开示动议中,这些当事人请求法院要么采信一些进入许可的请求,要么指示原告提交某些对请求进行修正的答案,法院发出这个简短的命令来解决两个开示动议的问题。(www.xing528.com)

初步观察看来,法院注意到原告律师无论是依赖于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简化复制问题文件的过程或是让被告带着自己的扫描机器展示文件都是愚蠢的,那样(他们)只花费扫描一页文件的时间,然后期望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的律师白拿他们客户的律师费,而原告律师在有问题的文件中扫描了数千份文件。那还不如依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简化原告的证据开示过程,原告应该维持复制和数据编号的专业服务,在展示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的位置展示他们的存货和交易。如有远见和适当的规划,原告律师可以安排对问题文件进行复印,而不必在本法院提出涉及复印争议的动议。法院结论是,本来可以通过原告律师的适当规划来避免提出强制动议,故而法院否决了原告强制动议。参照文件第127号。简单地说,本法院不支持原告及其律师提出本可避免强制动议的行为。

因此,法院得出结论,问题文件中的信息是原告强制性动议的焦点,它关系到原告的起诉以及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的抗辩。

在第26条规则宽泛的指引下,法院认定原告意图复制的文件是可开示的。

因此,法院断定,根据证据开示广义指导方针第26条,原告寻求影印的文件是可供开示的。法院认为原告应该持有问题文件的副本,法院允许原告自费复印这些文件,即2013年7月29日动议中的主题文件。然而,法院并不强迫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这么做,因为如果这么做,将会引发强制性制裁,见Rule 37(a)(5)。相反,法院依赖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基于善意影印这些问题文件,便于原告的律师结束影印过程。如果这些文件中包含的信息需要对本案中的调度令作出进一步的发现或者修正,法院将在双方后续提出的申请中指明这一点。为了调和问题文件的影印问题,法院建议双方律师协调好确切的日期和时间,通过专业的影印服务影印上述文件。法院进一步建议,影印必须自登记此命令之日起尽速完成。

其次,法院倾向于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的动议,认可了许可请求中的1~6条。此外,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要求法院下令原告对上述许可请求中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正回复。

回顾原告针对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的许可请求的每一条回复,双方的起诉状是相冲突的。法院同意原告有关许可请求性质的辩论。特别地,法院作出了结论——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在法院作出审判以前,于2013年7月15日提出申请要求法院确定证据的可采性;此外,原告在其2013年7月25日作出回复的第4~8页中指出,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的申请提出尚早,而且程序上不恰当,具体原因详见原告的回复。在得出此结论的过程中,法院考虑了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简短回复。

然而,法院并不认为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采性应当取决于Rule 36中的一项申请,或者本诉讼的当前阶段。相反,问题文件的可容许性以及真实性可以在审前会议或者将来适当的动议中作出裁决。此外,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辩称原告没有对准入(或许可)要求的事实进行合理的调查,法院不能基于原告2013年7月25日做出的简短回复得出此结论。而且,法院认为Rule 36不是鉴定文件的恰当原理。因此,如果将来就问题文件的真实性有争议,法院可以通过一项或者若干项合适的申请,以及审判前的听证中处理此争议。最后,法院认为原告针对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许可请求要求的回复是完整的,原因详见原告的简短回复第8~15页。

鉴于以上原因,法院驳回了两项证据开示动议[Doc.Nos.115and 127],并驳回了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提出的动议。法院不能得出结论,即此项动议缺乏实质性辩护。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索要因回复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的动议所产生的代理费的要求。如果双方需要进一步的发现,或者如果此案中的调度令需要根据本次命令进行修正,双方应当提出合理的动议要求相应的救济。

故作此令,2013年10月8日。

除了他们的“善意”,法院提醒被告the Somerset 公司,如果发现他们有意毁灭证据或者其他滥用证据开示行为,本法院依法保留处置他们的权力。

文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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