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制度体系上,美国受英国判例法的影响较大,但《美国版权法》却独具特色,其属于联邦成文法范畴。美国第一部版权法始于1790年,即《1790年版权法》,不过,由于美国第一部版权法较为笼统和原则性质,存在着保护客体范围狭窄(仅限于地图、图表及书籍),保护期限较短(仅为14年)等缺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应对现实需要,美国分别于1831年、1870年、1909年、1976年对《美国版权法》进行了四次较大修改。[4]
随着《美国版权法》的修改,版权保护范围不断延伸,基本囊括了大部分经过智力劳动创作、具备独创性的作品。与此同时,版权保护期限也在不断延长,延长至作者死后50年。对于匿名作品、假人作品等无法确定作者的作品,版权期限规定为发表日后75年或创作后100年。
1976年后,美国版权制度的修正进程明显加快。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0年,美国版权法先后经历了46次修正,修改最为密集的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1年半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案、修正案及决议就达到了33个;其中仅1996—1999年3年多时间,“数据库投资与知识产权反盗版法”“信息汇集反盗版法”“数据库公平竞争和促进研究法”“数据库反盗版法”等与数据库相关的法案应运而出。为应对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版权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张,数字作品、网络作品、网络传播等问题在版权制度上都得到体现。如1988年的《伯尔尼公约实施法》(the Berne Convention Implementation Act),促进了美国法与关于版权问题的国际协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的接轨;1995年的《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DPRA)》扩大了广播电台权利主体的权利内容,如对录音制品数字传输将不受表演权的控制;1998年的《版权保护期限延长法》(the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延长了版权保护期限。同年,美国国会还制定了《数字千年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对涉及网络的版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力保障了网络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www.xing528.com)
进入21世纪后,美国版权保护进入不断加强的阶段。如2002年11月,美国“21世纪司法部预算授权法案” 中的“科技、教育与著作权协调法案(The Technology-Education and Copyright Harmonization(TEACH)Act)”,对美国版权法第110条第(2)项进行了修正,通过该修正案,非营利教育机构可对注册参与远程教育的学生提供受版权保护的信息。2002年6月,《规范对等网络法案》在美国众议院得以通过。该法案对作品的网络传播及相关主体的责任进行了规定。2003年《美国版权法》对版权期限进行了调整,个人版权保护期限由之前的作者终生及死后的50年延长至70年,法人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从之前的75年延长至95年。2005年的《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对擅自在网络上传播预览影片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2010年12月,对《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也作了进一步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在特定情况下破解技术措施”的法律豁免,对破解iPhone 和基于教育或评论目的转换DVD 等行为明确规定为合法行为。[5]
为了提升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美国加强版权国际保护力度。美国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列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程之中,并于1994年签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除此以外,美国通过修订TRIPS 协议、签订贸易和投资框架协议、双边投资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等立法形式积极参与国际版权立法进程,以提升本国版权海外保护力度和水平,实现版权产业持续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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