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Fed.R.Civ.P.54(c),缺席判决“不得与原告起诉状中的要求不同,或超出其金额”。由于无人应诉,起诉中宣称的事实指控即视为成立。见Fed.R.Civ.P.8(b)(6)。ACPA 规定,基于侵权的裁决,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取消被告域名的注册,或者命令其转让给商标持有人。15U.S.C.§1125(d)(2);见Harrods Ltd.v.Sixty Internet Domain Names,302F.3d 214,232(4th Cir.2002)(根据§1125(d)(2)对物诉讼的规定,转让或者取消被告域名,是唯一的救济方式。)
鉴于以上原因,地区法官裁定注册人的行为违反了ACPA。已签名的地区法官建议进入缺席判决。此判决有利于格里芬科技有限公司,不利于被告域名〈griffindiscount.com〉和〈griffinsurvivordiscount.com〉。该地方法官还建议法院命令VeriSign,Inc 公司向原告指定的域名注册商 Namecheap.com 变更在域名〈griffindiscount.com〉和〈griffinsurvivordiscount.com〉上的登记信息。并要求Namecheap采取必要的步骤将域名〈griffindiscount.com〉和〈griffinsurvivordiscount.com〉以格里芬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注册。(www.xing528.com)
对于当事人,如对上述事实的裁定不服的,须在判决公布后的14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否则将视为放弃要求重审的权利,并且对地区法官接受及采纳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将不得提出上诉,除非有显而易见的错误。裁决及建议的副本将通过美国平邮发送至被告域名注册人宋先生的邮政信箱,地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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