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口仅占世界总人口的5%左右,国土面积占世界总面积的6%左右,但它的产品总值却占全世界的25%左右,而律师人数则占全世界律师总数的35%。几十年来美国律师队伍增长迅猛,历年人数为:1950年22万;1970年33万;1990年76万;2010年120万;2015年130万。这个数据还只是私人律师或社会律师的数量。美国律师人数众多,自然也意味着美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比较旺盛,美国律师的服务也促进了美国的社会发展。[5]
美国拥有如此庞大的律师队伍,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仍保有高度的司法自治权,它共有50个州,各个州都可能拥有自己独立而不同的法律体系,各个州的法律对各种问题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各州中的市、县、郡也各有不同的法律习惯,这种地域差异也加大了当事人处理法律纠纷的难度。加上美国既是一个拥有两套法律体系的英美法国家,又是遵循判例法传统国家,各种各样的判例浩如烟海。美国司法制度的这种二元特色使得法律十分复杂。
不管是政府机关,还是平民百姓,如果触及法律问题,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士即律师为他们进行法律服务,亲自处理这些纠纷或问题将是一件极其麻烦的事情。在这么复杂的法律面前,大部分人都无所适从,所以对于美国的当事人来说,没有律师是无法想象的。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并不起主动作用,甚至在有的情况下法官几乎是完全被动的。这一点与大陆法系的法官相比有很大的区别。
美国司法部现有近1000名政府律师,政府律师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部门:一是,在各个政府部门担任相应的法律顾问;其二,在政府司法部门担任检察官,在需要时,出庭并提起公诉。可以看出,在职能上,司法部门中的律师与其他部门中的律师具有较大区别。其他部门的律师主要承担其所在部门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不能在诉讼中出庭。相比之下,在司法部的律师则可以出庭并提起公诉。此外,除了法律事务部门外,司法部内部还设有各种专业部门,如内务工作部、环境工作部等,这些部门内部也设有相应的专业律师,以更好地处理相关领域的案件。
律师对诉讼负主要责任,影响着整个诉讼的进程,原告律师掌控诉讼所依据的法律理论、有关证据的开始提出和进行程序,把握着案件进程的主要思路,对于辩方律师来说也是如此。律师不仅负责对方当事人的审前证据开示程序,律师在案件进行审理时还承担为各自的客户提交证据并提供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的责任,并负责向法院及陪审团辩论案情。可以说,在判例法制度下,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几乎可以媲美法官,法官仅承担对法律问题作出判断,原则上,法官只需要对“律师对另一方所做陈述提出的反对”加以评论和裁判。证据证明以及诉讼辩论等工作都需由律师承担。而且,美国的法律十分重视程序正义,即法律程序的公平公正,律师即是这种法律程序公正性的重要保障。(www.xing528.com)
很多美国的总统和美国的官员都是律师的出身,所以美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乃至日常生活都毫无悬念的被律师深刻地影响着。200多年来,律师在美国建国时签署过“独立宣言”,也在制定美国宪法时参加制宪会议,律师对美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参与,奠定了今日美国宪政的基础,也为律师在国家政治体系的牢固地位打下了扎实基础,更形成了律师参政议政的传统。在美国历史上律师出身的总统更是占到其总统总体数额的一半以上。[6]
如果说曾培养出多少位总统和国会议员不足以体现律师在美国社会中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美国律师重要的作用更加体现在对案件的影响力、对判例法内容发展的影响上。诉讼中,抗辩双方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据理力争的对抗模式有利于确保法院尽量客观合理地依循有关的先例进行审理,在推动英美法系的先例制度运转的力量中,律师起到的作用要远远超过法官,法官在整理和采纳相关先例时,往往是律师辩论以及诉讼主张的结果。
出于实际需要、经济利益或者声誉利益的考虑,律师可能“制造”出许多案件,这些案件既可能是应当事人的需要由律师提起,也可能是律师自己寻找的“事业机会”,因此,律师既能够满足当事人实际需要也帮助了弱者在法庭上发出声音、争取利益,也有可能给政府管理和企业经营带来麻烦,而且为争夺的利益寻找法律理由。英美法系制度为律师创造出独有的优势地位,而且事实也证明不仅如此,律师成为法官的唯一来源,而达到法官的地位也是律师职业的一个辉煌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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