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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诉讼的被告缺席判决的功效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根据海牙公约对这两家中国被告进行了诉讼送达,该诉讼书被成功送达被告。第一项Eitel 因素有助于允许原告缺席判决的申请。本案中,被告人舜颜公司未出席也未对这一诉讼进行辩护。鉴于修订后诉讼书的充分性,包括原告的商标注册的证据,参展2012美容展的商品检验证明被告人故意侵权,以及被告缺席,“没有争议事实会妨碍批准(原告)关于缺席判决的申请”。因此,这一因素有利于作出缺席判决。

逃避诉讼的被告缺席判决的功效

被告舜颜公司与楚杰塑料这两个中国籍实体分别位于两地。原告根据海牙公约对这两家中国被告进行了诉讼送达,该诉讼书被成功送达被告。根据海牙公约第5条的规定,舜颜公司在其中国境内的公司地址收到该传票和起诉状(第一次修正)。当被告舜颜公司未在联邦法规定时间内答复,原告即开始申请缺席审判,要求法院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条例第55条(b)款(2)条进入被告缺席判决程序。随后,书记员按照法规进入缺席审判程序。尽管原告已经启动缺席判决进程,但根据海牙公约,楚杰塑料无法成为被告。以下为美国内华达州地区法院主审法官认为缺席判决必要性的论证:

原文翻译:

1.缺席判决的法律标准

缺席判决适用于“当积极寻求救济的一方诉没有辩解或辩护的另一方,而缺席是通过宣誓书或其他的方式显示……”见Teller v.Dogge 案(2014年9月30日)。联邦民事诉讼条例第55条(b)款(2)条规定:“按该条(a)款要求,当寻求缺席判决的当事人向法院书记员申请,法院可以进入缺席判决。”因此,缺席判决包括两个步骤:(1)申请缺席判决的当事人必须连同地区法院的书记员提交对缺席判决的申请,该申请需表明另一方未能就诉讼作出任何答复或者回应;(2)一旦法院进入了缺席判决程序,申请方应寻求针对缺席方取得财产权的判决。见Teller 案。

是否进入缺席判决取决于审判庭的自由裁量权。见Aldabe v.Aldabe 案(第九巡回庭法院,1980)。在是否进行缺席判决时,法院应该考虑Eitel v.McCool 案中的七个因素。这些因素是:(1)原告可能受损;(2)索赔的法律依据;(3)诉讼的充分性;(4)涉及受损的金额;(5)关于事实争议的可能性;(6)违约是否是情有可原;(7)政策有利于判决案件。在应用这些Eitel 因素,“诉讼的事实指控,除了那些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将被视为真实的”。见Geddes v.United 案。

2.原告已正确地遵守了美国民事诉讼第55条。

根据海牙公约第5条的规定,被告人舜颜公司是一个中国实体,原告在被告中国的公司地址送达了起诉状(第一次修正)对其进行传唤。当被告舜颜公司没有在联邦规则规定的时间之内,就起诉状(第一次修正)作出任何回应或者答复,也没有对原告的律师提交回应或答复的副本,因此原告向书记员申请进入针对财产权的缺席判决程序。随后,书记员遵照美国民事诉讼第55条(a)款进入缺席判决程序。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条例第55条(b)款(2)条,原告现在要求法院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

3.Eitel[36]因素有利于进行缺席判决。

(1)不进行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原告将遭受损害。

第一项Eitel 因素有助于允许原告缺席判决的申请。本案中,被告人舜颜公司未出席也未对这一诉讼进行辩护。如果不进行缺席审判,原告将遭受严重损害,因为他们将不能提起诉讼索赔,所有的救济都将被否认。例如,PepsiCo,Inc.v.Cal.Security Cans(“如果原告申请进行缺席判决不被批准的话,原告对于恢复权益可能没有其他选择。”);见Adobe Sys.Inc.v.Marmeletos 案(“如果针对原告的缺席判决不予准许,将否认原告对其诉讼的审判申请权,被告的损害行为将继续。”)。因此,这一因素支持缺席判决。

(2)修改后的起诉表明了对商标假冒的初步要求。

第二和第三Eitel 因素有利于缺席判决,关于该缺席判决的诉讼书对合理索赔进行了充分说明。见Teller 案(包括第二和第三Eitel 因素也支持缺席判决,诉讼书对故意违反商标和版权的行为要求合理赔偿的救济)。本案中,在进入一个临时禁令以及初步禁令之前,法院已经要求至少两次对实质性指控进行评估,来确定原告不仅充分说明了救济合理要求,而且原告有可能依据法律获胜。因此,第二和第三Eitel 因素(原告实质性索赔和诉讼充足的法律依据)都支持进入缺席判决。

(3)与诉有关的金钱数额与被告人舜颜公司违法行为严重性相称。(www.xing528.com)

根据第四Eitel 因素,法庭认为,与诉有关的金钱数额需考虑被告行为的严重性。见PepsiCo 案,“这就要求法院评估索取赔偿和由被告行为造成伤害之间的比例。”见Trs.of Plumbers&Pipefitters Union Local 525Health&Welfare Trust&Plan v.T.E.N.Mech.Corp.案(内华达地区法院,2013年3月27日)[37]

原告正在寻求由于被告故意假冒原告商标200000美元的法定赔偿。兰哈姆法(美国商标法)规定,对于假冒案件,在最后判决之前的任何时间,原告可以选择法定赔偿,为“法院认为公正的数额,假冒每一种销售、提供、出售或分销的商品或服务的每一种商标,不得少于1000美元或超过200000美元”,如果是故意违反,法定损害赔偿可达200000美元。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17条(c)款规定,“法定赔偿的规定于1995年增加是因为经常存在‘造假者’的记录不足,或不充分,或故意隐瞒……使得在这些情况下,即使证明实际损失也是极其困难的。”见Tiffany(NJ) Inc.v.Luban 案。

因此,根据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17条(c)款寻求救济是适当的举措,而且金额需与被告蓄意不当行为的严重性相称。因为原告证明了他所要求的货币救济的因由,这个因素有利于允许缺席判决。见Teller 案。

(4)没有事实争议排除缺席判决。

第五Eitel 因素考虑本案中任何事实情况纠纷的可能性。见PepsiCo,Inc.案。“一旦法院书记员进入缺席判决程序,诉讼书上所载的指控事实都会被认作客观存在,除了那些与损害有关的指控。”见Geddes 案。鉴于修订后诉讼书的充分性,包括原告的商标注册的证据,参展2012美容展的商品检验证明被告人故意侵权,以及被告缺席,“没有争议事实会妨碍批准(原告)关于缺席判决的申请”。PepsiCo,Inc 案。因此,这一因素有利于作出缺席判决。

(5)被告缺席是其计划过的、难辞其咎的决定,并不是出于情有可原的疏忽。

第六Eitel 因素认为存在情有可原的疏忽造成的缺席的可能性。如果被告收到实际的或推定的诉讼立案通知书却不作出任何答复,被告的行为是难辞其咎的,而非情有可原。见Meadows v.Dominican Republic 案。

在本案中,被告人舜颜公司事实上收到这一诉讼的通知。2013年4月10日,根据海牙公约第5款第一部分(a)款,被告在广东省广州市的公司地址收到传票以及起诉状(第一次修正)。尽管根据海牙公约原告承担通知被告的时间和服务费用,被告舜颜公司还是没有文件答复或回应起诉状(第一次修正)。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可能被定性为“可原谅的过失”。见Pepsico,Inc.,案。被告舜颜公司的缺席是其精心策划的、难辞其咎的决定,这种情况支持法院进行缺席判决。

(6)若非确实不能,被告的缺席决定缺乏实际法律依据。

第七Eitel 因素考虑公共政策“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案件应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法律依据作出决定”。虽然这项公共政策一般都倾向于根据法律依据作出判决,但当被告人故意忽视进行辩护,缺席判决就比较适用。见PepsiCo 案(如果可能,被告不切实际法律依据而作出的不出席决定)。考虑到被告人舜颜公司充分了解这些诉讼程序,而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任何辩护,缺席判决是完全适当的,尽管公共政策有利于依据法律来解决纠纷。

总之,该法院在审查原告的申请之后应当作出结论,本案提交的证据表明,考虑到Eitel 因素作为一个整体,即缺席判决对被告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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