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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权的战争——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法案例评述》第一次修改起诉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些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商业包装权,还侵犯了Harmony 公司的外观专利权,极大地损害了Harmony 和Nail Alliance 公司签订的合同权利。Nail Alliance 公司对这些商标授予Harmony 公司独家许可权。Harmony 公司已集聚各方面的资源监控和行使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以维护消费者及其自身的利益。

《智权的战争——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法案例评述》第一次修改起诉状

美国内华达州地区法院

原告:HAND&NAIL HARMONY,INC.,和Nail Alliance,LLC,

被告:广州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DBA[28]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楚杰塑胶有限公司,

DBA 义乌海康化妆品公司以及Does 3-1000等

No.2:12-cv-01212-JCM-PAL.

于2012年9月12日签署

原告起诉状(第一次修正)

原告:HAND&NAIL HARMONY,INC.,和Nail Alliance,LLC,

被告:广州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DBA 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楚杰塑胶有限公司,DBA 义乌海康化妆贸易公司以及Does 3

代理律师:威尔逊·大卫S.卡恩(任职于 WILSON,ELSER,MOSKOWITZ,EDELMAN&DICKER LLP MOSKOWITZ)

亚历桑德罗·费尔南德兹和迈克·P.霍根(任职于Feldman Gale,P.A.)

原告通过代理律师针对被告的诉讼提出了以下修正:

起诉状(第一次修正)

一、管辖权和审判地点

1.本起诉状根据:兰哈姆商标法,Title 15U.S.C.§1051et seq.,美国专利发明法,Title 35U.S.C.§101et seq.

2.根据28U.S.C.§§1331and 1338(a) and(b),法院就此诉讼的主题有联邦问题管辖权。

3.根据28U.S.C.§1391,将此法院作为审判地点是合适的。

二、介绍

4.在此案例中,被告在展会上从事了一系列的假冒违法活动,涉及对Harmony 以及Nail Alliance 公司知识产权的公然侵犯。作为专业的涉外假冒违法团伙成员,被告参加了2012年7月22日至7月24日期间在美国拉斯维加斯内华达州举办的Cosmoprof 美容展,并展示了Harmony 公司的Gelish 品牌指甲油胶系列产品及紫外灯的仿冒品。该仿冒品盗用了GELISH 的商标、商业包装,这是明显的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原告以及GELISH 品牌的商业信誉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害。这些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商业包装权,还侵犯了Harmony 公司的外观专利权,极大地损害了Harmony 和Nail Alliance 公司签订的合同权利。

三、原告

5.Harmony 是在加利福尼亚州依法成立的公司,专门制造、分销及销售优质的指甲油胶(品牌名GELISH),以及紫外灯系列产品。(商标名有:GELISH LED 6G,GELISH LED 9G,和GELISH LED 18G)这些紫外灯系列产品有快速修复的功能,是针对使用GELISH 品牌旗下的抛光剂及指甲护理系列产品后的修复系列产品。Harmony 公司开发的产品包括GELISH 品牌指甲油胶、指甲修护系列、紫外灯等,这些产品统称为GELISH 产品。Harmony 公司通过有资质的分销商,将GELISH 产品供应给当地以及世界各地的精品店、沙龙等。

6.Nail Alliance(和Harmony 一起,统称“原告”)是在特拉华州合法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Nail Alliance 公司拥有一部分商标,供GELISH 产品使用,包括GELISH 商标在内。Nail Alliance 公司对这些商标授予Harmony 公司独家许可权。

7.GELISH 产品凭借其非凡的品质显著性的商标,荣获专利的包装瓶和紫外灯,在商业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销往美国乃至全世界成千上万瓶的指甲油胶。

8.然而,不幸的是,Harmony 在销售GELISH 产品赢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引来了一些不法之徒的觊觎。在一些大型的展会如Cosmoprof 美容展上,这些不法之徒,了解到市场对GELISH 产品的高需求,诱导顾客大批量地采购GELISH 假冒伪劣产品。Harmony 公司已集聚各方面的资源监控和行使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以维护消费者及其自身的利益。

四、被告

9.以下为更详细的描述:被告为投机取巧的、狡猾的、流动的供应商,在此管辖区域以及世界各地通过展会或其他的平台,销售中国或其他产地生产的GELISH 的假冒伪劣产品。尤其是在展会上,被告宣传、公开出售、分销及销售GELISH 的仿造品及赝品。

10.被告:广州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DBA 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舜颜公司,原名“DOES1”)是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州白云区兴发广场兴泰路19号。舜颜公司参加了2012年拉斯维加斯内华达州在曼德勒海湾会议中心举办的Cosmoprof 美容展,在此法院的管辖区。至少在2012年7月22日至2012年7月24日期间,受此法院管辖。

11.被告,楚杰塑胶有限公司,DBA 义乌海康化妆品公司(义乌海康,原名“DOES2”)是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浙江义乌廿三里辰欣路1252号。

12.被告,DOES 3待确定后补充。

五、事实介绍

(一)HARMONY 的GELISH 品牌指甲油胶

13.GELISH 产品为美国制造,在行业内以其优质、耐用、易用、稳定、美观著称。

14.GELISH 产品注册了多个美国联邦商标,包括美国商标注册号4,096,115(GELISH 标准的文字商标)[29],其中指甲护理系列产品,注册号:3,857,946(GELISH 文字+图形商标)[30]。GELISH 的商标注册证书真实有效,详见Exhibit 1(略)。

图一

图二

15.GELISH 商标受内华达州普通法的保护。

16.依据内华达州的兰哈姆法及普通法,不同颜色的GELISH 商标也将受到保护,包括驰名商标如SILVER SAND,EMERALD DUST,GRAND JEWELS,HIGH VOLTAGE 以及其他众多商标,详见Exhibit 2(略)。

17.前诉的联邦及普通法中提到的GELISH 商标及GELISH 不同颜色产品的独立品牌,在此统称为“GELISH 商标”。

18.Nail Alliance 拥有GELISH 商标。

19.根据与Nail Alliance 公司的独家许可协议,Harmony,作为GELISH 商标的独占性许可人,在全世界范围内拥有GELISH 商标的独家使用权。Harmony 在起诉期间一直拥有GELISH 商标的独占权、所有权。

20.GELISH 商标是Harmony 和Nail Alliance 公司的象征,代表着两家公司的声望和信誉,且从未被放弃过。

21.通过Harmony 公司的不懈努力,GELISH 产品的优良品质已得到广大的消费群体的认可。消费大众都认定GELISH 产品是由Harmony 赞助、批准的品牌。

22.因此,GELISH 产品也被赋予了第二含义,即指甲油胶和护甲系列产品中的高端产品的标识。

23.此外,Harmony 公司的GELISH 产品系列包装瓶,也让GELISH 产品在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雪白的瓶身上,简洁的线条,浮动的图案,彩色的圆形开窗上醒目的GELISH 商标,它是艺术与视觉的完美结合,让人过目不忘。

24.GELISH 产品系列包装瓶,外观新颖、独一无二。自面世之日起,Harmony 公司就在美国及全世界各地广泛而持续地进行宣传。

25.GELISH 产品系列包装瓶,通过Harmony 公司持续而广泛地推广和使用,也驰名于全世界。它标志着GELISH 产品的起源以及精湛的品质。

26.Harmony 公司同时在市面上推出了紫外灯系列产品,品牌名有:GELISH LED 6G,GELISH LED 9G 和GELISH LED 18G,这个系列的产品有快速修复的功能,用于使用GELISH 指甲油胶及护甲产品后的修复。GELISH LED 18G 紫外灯见图二。

27.GELISH LED18G 紫外灯外观新颖、独一无二。自面世之日起,Harmony 公司就在美国及全世界各地广泛而持续地进行宣传。

28.GELISH LED 18G 紫外灯,通过Harmony 公司持续而广泛的推广和使用,也驰名于全世界。它标志着GELISH 产品的起源以及精湛的品质。

29.连续几年来,Harmony 公司不遗余力地在美国以及全世界各地对GELISH 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

30.Harmony 公司通过不同的渠道对GELISH 产品进行广泛的推广,如:网络、各类行业出版刊物、展会、授权分销商等,根据15U.S.C.§1125(c)(1),GELISH 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31.Harmony 和Nail Alliance 一直都在密切地关注和监督GELISH 商标的使用情况。

32.根据15U.S.C.§1111,Harmony 已通知被告GELISH 商标已经登记注册为联邦商标,GELISH 产品上带有®的标记。

33.GELISH 商标从未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者许可给被告使用。

34.此外,GELISH 包装瓶的外观设计已于2012年4月3日获得美国外观专利证书:D656,824(the ’824patent),证书副本详见Exhibit 3。此专利已生效,且受美国联邦法及普通法的保护。2010年5月4日,作为此专利唯一发明人的Danny Haile 先生,与Harmony 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根据此协议,Harmony 公司拥有该专利的所有合法权益。

35.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详见图三[31]

图三

(二)被告的假冒伪劣行为

36.Harmony 公司发现被告不仅在本司法管辖区,而且还在美国及全世界各地的展会上宣传、分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37.从情报可知,被告全然知悉Harmony 公司拥有GELISH 商标的独家权,包括商标的独家使用权,以及与商标相关的声誉。

38.被告售卖的假冒伪劣产品与GELISH 产品正品相比,外观接近一致,材料成分近似。被告使用同样的GELISH 商标,产品品质却截然不同。被告采用了与正品相似的包装,相似的图案,相似的瓶身设计,相似的字体、名称和相似的紫外灯设计。

39.图4~5(略)为GELISH 产品正品和仿冒品的对比图。(www.xing528.com)

40.从情报可知,被告的假冒伪劣产品与Harmony 公司GELISH 正品在品质上存在严重的差异。从情报可知,被告将GELISH 商标应用于品质低劣的产品上,这些产品的安全性有待检验,有可能对广大消费群体的安全和健康存在危害。

41.被告在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且没人授权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地推广、使用、分销、销售这些假冒伪劣产品,被告也深知伪劣产品会被公众误认为是Harmony 和Nail Alliance 公司公开销售的优质正品。

42.被告的假冒伪劣行为,产生的唯一效果是混淆和误导消费者,使他们相信被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由Harmony 和Nail Alliance 公司核准销售的正品。

43.另外,被告蓄意侵犯了Harmony 公司的专利权。

(三)假冒产品供应链

44.从情报可知,假冒伪劣产品一般是由大规模的、专业的造假工厂生产,尤其是造假的天堂,比如中国。[32]

45.被告在美国及世界各地制造、推广、分销和销售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

46.被告舜颜公司和义乌海康公司通过中到小型包装将假冒伪劣产品运往美国境内,每个包装12~144瓶,这无疑增加了美国海关的鉴定难度,无法有效地识别从而拦截到这些假冒伪劣产品。

47.舜颜公司和义乌海康公司,通过www.alibaba.com 或www.alieexpress.com 分销及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给国内外的经销商及中间商。

48.图6(略)为舜颜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网页。

49.图7(略)为义乌海康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网页。

50.被告舜颜公司和义乌海康,不仅通过分销商和售卖商,而且还在美国的展会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1.被告舜颜公司和义乌海康,在不同的Cosmoprof 美容展会上推广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包括2012年北美Cosmoprof 美容展的摊位。

52.唯一有效防范假冒的途径是在销售现场抓获假冒伪劣的产品。

53.被告知道在展会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通常与匿名的分销商串通一致并通过他们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4.由于缺乏永久的明确的商业身份,被告不能通过传统的渠道定点销售或提供服务。因此几乎很难找到假冒品的生产商和供应商。

55.从情报可知,在展会上,一旦散布信息要依法采取行动打击侵权行为,假冒伪劣产品将被隐藏,且转移到其他的分销渠道,这些证据也极可能将被隐藏、转移。因此,对于原告来说,要搜集证据以寻求救济是不切实际的。除非法院给予限制或者禁令,否则被告将持续违法行为,继续给原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56.除非被限制,被告的违法行为仍将继续,原告在法律上得不到适当的救济。

六、指控

罪状第一条:

根据15U.S.C.§§1114,1116(d) 条款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

57.原告重复以上1~56条的指控,如全文抄录在此处。

58.从情报可知,虽然原告拥有GELISH 商标和产品的优先权是众所周知的,被告仍然制造、分销、公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与GELISH 品牌正品构成直接的竞争,影响了州际贸易。

59.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用于销售、分销、推广的多个注册商标用在容易混淆的相似产品和包装上,从事商业再生产及仿冒行为,这样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解,是一种欺骗行为。

60.从前所述可以不带偏见地得出结论,被告的违规行为包括使用假冒商标从事销售、公开销售、分销假冒伪劣产品。

61.如前所述,被告的行为是蓄意的,已经构成假冒伪造,根据15U.S.C.§1114,已经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已经造成并将持续对原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62.根据15U.S.C.§1116(a) and(d),除非法院立即限令或下禁令,否则被告会持续违法行为,给原告进一步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罪状第二条:

根据15U.S.C.§1125,虚假原产地标识,虚假说明,不公平竞争及淡化品牌

63.原告重复以上1~62条的指控,如全文抄录在此处。

64.被告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与Harmony 公司独家许可并销售的GELISH正品性质、类别相同。假冒伪劣产品与正品关联度高,难以区分,被告的行为很可能,并且是蓄意地造成消费购买群体的混淆。

65.被告通过盗用GELISH 商标,歪曲了公众认知,使终端购买者认为假冒伪劣产品与正品原产地相同,来源相同。

66.另外,假冒伪劣产品通常品质低劣,他们的销售将损害并降低原告及GELISH 商标,以及Harmony 和Nail Alliance 销售GELISH 正品的名誉。

67.被告未经授权和许可,非法制造、公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了明确的或暗示的曲解,即假冒伪劣产品是原告制造、授权和批准的。

68.被告的上诉行为已经触犯15U.S.C.§1125(a)。被告使用GELISH商标和GELISH 包装瓶已经造成了原产地的错误标识。被告使用、制造、推销、销售、进口至美国的假冒伪劣产品与GELISH 正品商标和包装瓶,孰真孰假难辨,侵犯了原告的商业包装权。

69.以上对被告指控的假冒伪劣行为,如果不被禁止,必将持续对原告的商业包装、业务、公司声誉及名誉造成不可修复的伤害。

70.原告在法律上将得不到适当的救济,因为被告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已经不能简单地用货币计量。

71.原告有权申请禁令救济,被告需支付原告利润,实际损害,惩罚性赔偿,维权成本和合理的代理费。

72.原告在法律上得不到适当的救济。如果被告的行为不被禁止,将继续对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影响其商业信誉及名誉。

罪状第三条: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73.原告重复以上1~72条的指控,如全文抄录在此处。

74.被告的行为是未经授权、违法的、蓄意的行为。被告对原告的权利是完全知情的,然而,被告蓄意欺骗、误导公众,利用GELISH 商标及包装瓶的商业信誉和名誉,其在国内的影响力及价值,从事不法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肆意掠夺原告在此方面的正当权益及销售GELISH 产品的应得利润。

罪状第四条:专利侵权

75.原告重申上述1~74条的每一条指控,如全文抄录在此处。

76.被告已经并持续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及进口到美国境内的指甲油胶瓶,侵犯了Harmony 的’824专利权。

77.根据信息及推断,被告已经并且在继续引诱他人侵犯’824专利权。

78.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蓄意的,这是一个特殊情况。

79.被告对’824专利的侵权行为已经并将持续对Harmony 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罪状第五条:干扰现有合同关系

80.原告重复以上1~79条的指控,如全文抄录在此处。

81.被告未经授权的违法行为损害了上文5~6项涉及的合同的价值,以及Harmony 公司与内华达州各分销商分销GELISH 产品的相关协议。

七、救济请求

82.基于以上陈述的各方面理由,原告请求对本起诉进行判决,并提出以下救济请求:

A.被告方及其代理、服务人员、雇员、管理人员、代理商、继承人、受让人以及所有的相关人员,首先,在诉讼期间,在此司法辖区及美国其他的司法辖区内,禁止并且永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i)制造、分销、销售、提供销售或者推广任何载有GELISH 商标,LOGO 或者其他标记的产品、商品及货物,或者侵犯’824装饰设计图案外观专利的仿冒品;(ii)在原告要求法院禁令的辖区范围内,禁止被告声称其制造、分销、售卖或广告的任何产品、商品或货物是经Harmony 和/或者Nail Alliance 公司认可或授权的。

B.联邦法律官员,Christopher Hoye,地方或州警察或警长、值勤人员、经原告授权的代理人、和/或者任何在上述人员监管之下的人,都有权对被告所有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扣留、没收,包括被告人意图在展馆及附近区域进行宣传、推销、销售、分销或者待销的产品。所述的展会包括2012年在拉斯维加斯内华达州,曼德勒海湾会议中心举行的Cosmoprof 美容展,以及任何在此之前,期间或者之后的展会。

C.根据15U.S.C.§1118,如判定被告对原告有关GELISH 商标和/或者GELISH 产品有侵权行为,在判决下达的7天内,被告需停止危险性化学测试,销毁所有的假冒伪劣产品,正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的假冒伪劣产品,所有的标签、包装及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广告抵押品等,上述的这些在使用过程中可能违反82.A 段落中颁发的禁令。

D.根据15U.S.C.§1117,被告通过侵犯商标权获得的所有利润以及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费,其总额的三倍金额需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根据兰哈姆法15U.S.C.§1117(c)(2)的规定,基于其使用的每一个GELISH 商标及销售的每一款GELISH 产品,原告有权从每个被告方获得$1000000.00的法定赔偿。

E.被告需支付原告赔偿金,金额待定。

F.被告需支付原告惩罚性损失赔偿。

G.双方在判决前的利息均由被告支付。

H.被告支付原告成本费、合理的律师费和调查费用。

I.法院公正且合理地认为被告需支付原告的其他及进一步的救济。

文件结束

DATED this 12th day of September,2012

律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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