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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法院破产案件中的职工集资问题解决指导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工集资款一般涉及面广,具有一定程度的企业强制性和职工身份附属性。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对于职工集资债权的认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四条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即2007年6月1日之后的职工集资款原则上作为民间借贷处理。第十四条本意见解释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行使。

高青法院破产案件中的职工集资问题解决指导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扩大生产需要向单位职工借款而形成的负债。职工集资款一般涉及面广,具有一定程度的企业强制性和职工身份附属性。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对于职工集资债权的认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旧法规定】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即2007年6月1日以前的职工集资款参照工资处理,在企业破产时作为职工债权处理。

第三条 【旧法优先保护】对于2007年6月1日之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优先于担保债权人受偿。

第四条 【新法规定】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即2007年6月1日之后的职工集资款原则上作为民间借贷处理。如果借贷时存在财产担保情形的,作为担保债权处理;如果借贷时不存在财产担保情形的,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第五条 【职工入股处理】职工集资款具有明显的投资入股性质,作为股权处理,不作为破产企业债权处理。

第六条 【扣除工资集资处理】企业未经职工同意从职工工资中强制扣除一定数额作为集资的,不管是发生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该行为视为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均按照职工债权处理。

第七条 【强制摊派集资处理】企业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书面通知或公告形式以解除劳动合同相要挟强行向全体职工摊派缴纳集资的,对于集资的本金部分,参照职工债权处理;对于利息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第八条 【融资后集资处理】职工通过向社会人员融资后又出借给企业进行牟利所形成的债权,按照普通债权处理。(www.xing528.com)

第九条 【特定集资处理】破产企业高管人员集资借给企业用于职工发放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专款专用性质,应认定为垫付的职工债权,按照职工债权处理。

第十条 【顶名集资处理】社会人员“挂靠”在职工名下、名为职工集资款实为民间借贷的债权,无论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均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第十一条 【非职工集资处理】企业向本企业职工之外人员的借款,不属于职工集资范畴,均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第十二条 【集资涉嫌犯罪处理】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管等在职工集资中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报告,由法院决定是否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印发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意见解释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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