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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实践指南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破产案件由管理人组织债务人、主要债权人、职工或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协议方式选定审计机构;重大、疑难破产案件,由管理人申请法院司法技术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定审计机构。对因重大失误或故意致使报告失实并造成损失的,管理人有权减少或拒付审计费用,并可根据损失的大小要求审计机构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管理人提请法院建议上级法院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高青县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实践指南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破产案件专项审计和评估工作,提高审计和评估质量,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选定方式】审计机构应在上级法院备案的名册中选定,特殊情况除外。一般破产案件由管理人组织债务人、主要债权人、职工或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协议方式选定审计机构;重大、疑难破产案件,由管理人申请法院司法技术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定审计机构。

第三条 【选定时间】管理人接收企业的资产和会计文书档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选任审计机构。

第四条 【审计机构的确定】选定审计机构后,由管理人向审计机构出具破产审计委托书。同时,管理人应与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应载明审计的要求、具体事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审计范围】审计机构依据有关司法审计规则对破产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自企业成立之日至裁定破产受理之日的账目进行全面审计。

第六条 【审计资料的接收】管理人应在委托审计机构5个工作日内,将会计凭证等资料转交给审计机构,并监督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要求】审计机构在管理人协助下清查核实破产企业的各种资产、债权债务,并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查证、核实。在此基础上开展有关的专项审计业务,根据审计准则和管理人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条 【资产审计】审计机构必须对企业以下资产状况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同时保留核实的审计底稿:

(一)通过发出询证函,确认企业银行开户情况及存款余额情况;

(二)通过发出询证函,确认企业应收款情况,有无管理人可以行使取回权、留置权、质权的;

(三)企业存货情况,账外物资、单到货未到、货到单未到情况;

(四)固定资产的账实情况,盘盈资产、盘亏资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账外固定资产情况;

(五)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情况;

(六)企业的房屋、土地、设备等资产的归属及是否存在担保、查封及相应债务数额情况;

(七)企业是否存在转移资产,是否与其他企业存在债权债务、资产混同情况;

(八)通过发出询证函,了解企业应付款情况,有无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留置权、质权的;

(九)应当审计核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行为撤销审计】审计机构必须对企业破产申请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前1年内,涉及企业财产的下列行为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同时保留核实的审计底稿: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六)有无行使抵消权的(www.xing528.com)

第十条 【个别清偿审计】审计机构必须对企业在破产申请前半年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同时保留核实的审计底稿。

第十一条 【行为无效审计】审计机构必须对企业财产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同时保留核实的审计底稿: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十二条 【出资情况审计】审计机构必须对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同时保留核实的审计底稿。重点核实出资人有无虚假出资、出资是否全部到位或抽逃出资情况,以实物出资的,出资与实物当时的市场价是否接近。

第十三条 【高管收入审计】审计机构必须对企业高管人员有无利用职权获得非正常收入、私分或侵占企业财产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同时保留核实的审计底稿。

在列支的应付职工工资中,有无高官人员的工资超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情况,并表明企业职工的工资平均数额。

第十四条 【负债审计】审计机构必须对企业以下负债状况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同时保留核实的审计底稿:

(一)应付货款发生的事实情况,重点核实有关证据、数额及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情况;

(二)银行贷款、企业借贷等借款情况,重点核实有关证据、截止审计日的本息数额、借款期限、利率、有无财产担保情况;

(三)企业集资情况,重点核实是否有真实的集资履行证据及利息支付情况,是否职工集资、是否是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集资、是否是职工入厂集资、是否企业通过扣发工资方式集资、是否是企业通过优势地位强制性集资等情况,并应特别注明有无股权转集资情况;明确集资数额及集资人员名单,区分职工集资及社会集资情况。

(四)核实或有债务中尚未执行的诉讼情况。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审计】审计机构必须对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同时保留核实的审计底稿。

第十六条 【损害债务人利益审计】审计机构必须对企业有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同时保留核实的审计底稿。

第十七条 【破产原因分析】审计机构应对企业出现的破产的原因进行财务分析。

第十八条 【审计初稿听证】审计机构须在接受委托后60日内出具审计初稿,并参加管理人或合议庭主持的听证会,接受职工代表、出资人、债务人、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战略投资人、管理人、法院的质询。审计机构在听取质询意见后,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必要的修正,并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向法院和管理人出具正式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费用的确定】审计费用按照审计收费的有关规定收取,也可由管理人和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并接受法院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费用的支付】审计费用采用先审计后付费的方式,由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变现后、分配前报法院审批后予以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的法律责任】审计机构应根据专项审计协议的约定和有关规定认真、专业、诚实的完成审计工作。对因重大失误或故意致使报告失实并造成损失的,管理人有权减少或拒付审计费用,并可根据损失的大小要求审计机构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管理人提请法院建议上级法院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破产评估的参照】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其实施细则并参照本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破产专项评估。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解释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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