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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实践与探索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管理人协会收到《基金使用申请表》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报法院审批小组审批。审批程序完成后,管理人持《基金使用申请表》向管理人协会办理报酬互助基金发放手续,并由申请人出具收据,转入管理人专用账户。本院试行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互助基金的意见》同时作废,但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基金收取比例仍执行《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互助基金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高青县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实践与探索

第一条 【目的】为保护、平衡和协调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经济利益,有效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推动管理人队伍的职业化进程与管理人行业的良性、有序发展,从而保证破产工作顺利进行,在本院试行《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互助基金的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管理人报酬互助基金纳入高青县管理人协会账户,财务收支由法院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三条 【基金来源】管理人报酬互助基金从管理人所获报酬中留取一定比例作为主要来源,但管理人协议向担保债权人收取的报酬除外。具体可根据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收入按比例分段留取互助基金:

(一)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部分不留取;

(二)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按20%比例留取;

(三)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25%比例留取;

(四)100万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留取。

第四条 【补充来源】债权人未在法定时间受领的可分配破产财产作为互助基金的补充来源。

第五条 【使用主体】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或清算组成员,原则上应属于高青县管理人协会会员,且向高青法院提交同意留取互助基金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 【使用情形】债务人无财产可破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可以申请无偿使用基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确保管理人报酬不低于5万元。

第七条 【借用情形】破产财产不能及时变现且无其他资金可供支配,影响破产工作顺利推动时,管理人可以申请借用基金,用于垫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但在破产财产变现后需及时偿还。

第八条 【审批主体】本院设立管理人报酬互助基金审批小组,小组成员包括:法院院长、分管院长、破产审判负责人、办公室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审批程序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管理人可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填写《基金使用申请表》,向管理人协会书面申请支付报酬互助基金。《基金使用申请表》中应明确写明用途、使用金额、使用理由,必要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www.xing528.com)

管理人协会收到《基金使用申请表》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报法院审批小组审批。审批程序完成后,管理人持《基金使用申请表》向管理人协会办理报酬互助基金发放手续,并由申请人出具收据,转入管理人专用账户。

第十条 【其他支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使用基金:

(一)破产终结后发现职工债权遗漏必须予以处理的;

(二)本院同意并有管理人协会组织的破产培训、学习、参加研讨会、论坛等,需要支付的车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书籍资料费等;

(三)本院认为应当支付的其他与破产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2】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由管理人协会填写《基金使用申请表》,书面申请支付报酬互助基金,报法院审批小组审批。审批程序完成后,管理人协会将有关发票或收据及《基金审批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特别支出】本基金积累到一定金额,在满足破产事务的前提下,经高青县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可以将部分基金上交国家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解释主体】本办法由高青县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高青县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试行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互助基金的意见》同时作废,但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基金收取比例仍执行《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互助基金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附:《管理人报酬互助基金使用申请表》

高青县人民法院管理人报酬互助基金使用申请表

【填表说明】 本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若存在隐瞒、伪造等提供虚假信息情形的,不予发放管理人报酬互助基金,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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