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强化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监督,促进破产案件公正、公平和高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会议纪要和批复等相关规定,在本院试行《关于规范债权人会议的指导意见》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会议成员】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可参加债权人会议,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
(一)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获得足额清偿的;
(二)已经由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
第三条 【有表决权债权人】债权已被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人,或者债权虽未被管理人审查确定但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的债权人,一般对所有表决事项均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在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时不享有表决权。
第四条 【无表决权债权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并无表决权:
债权尚未被管理人审查确定,且人民法院未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
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
债权附有解除条件,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
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第五条 【债权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第六条 【代理人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第七条 【会议主席的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由法院在征询管理人意见后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第八条 【职工参加会议】职工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职工可以推选10名以下代表或委托工会人员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核查债权时职工债权清单的确认;
债务人继续营业时的职工待遇;
重整计划中的职工债权清偿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的职工债权清偿方案;
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中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
第九条 【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一般由会议主席召并主持,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十一条 【再次召开会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
更换管理人;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并公告,法院也可制作通知书后委托管理人通知。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均由管理人通知。
第十三条 【会议地点】债权人数较少的会议一般安排在法院审判场所召开,债权人数较多的会议可安排在破产企业经营场所或管理人租用的场所召开。(www.xing528.com)
第十四条 【会场安排】管理人提前一天安排会场。会场前台设置主席台、管理人及债务人坐席、债权人会议主席坐席,会场第一排为破产联系人坐席和债权人委员会坐席,债权人坐席应按照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职工代表分为不同区域并分别进行编号,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会场两侧就坐。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入场】管理人在会场入口处设置签到处,要求参会人员签字并负责对参会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发放会议资料和坐席号。由法警对参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检后,参会人员方可进入会场。
第十六条 【会议议程】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由工作人员宣读会议纪律。会议主持人应简单介绍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及债权人会议参会情况,并根据会议设定的议程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般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方式】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书面、信函、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十九条 【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和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
第二十条 【决议异议的处理】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债权人会议主席、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持有异议的债权人及合议庭成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决议事项的处理】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于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债权人数超过30人的,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一般不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一名职工代表和一名担保债权人代表。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产生】管理人在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前提下,以能够代表不同债权类型、不同地域,并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为标准,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委员建议名单,并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由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二十五条 【委员的代表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将债权人划分为若干小组,保证每名委员至少代表一个债权人小组。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权】债权人委员会系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可以在管理人办公地点单独设立办公室,随时行使《破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和债权人会议授予或委托行使的职权,并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听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印发之日施行。
第三十条 本意见解释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行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