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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实践与探索:撰写审计报告与出具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部分为“审计情况”。听证会结束后,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听证意见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必要的修正,并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正式报告。从破产实践看,审计机构通过上述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基本能满足法院和管理人的审计要求,对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关切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回应,为破产审理工作平稳有效进行提供了各方认可的审计依据。

破产审判实践与探索:撰写审计报告与出具

不同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格式并不完全相同。笔者任职法院近几年来在审理破产案件中要求审计机构出具的破产审计报告必须结合破产工作的要求,其框架可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说明接受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委托,对××公司破产受理日资产负债表和××期间利润表进行了审计。并对破产管理人和债务人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等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部分为“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破产受理情况”。披露债务人注册登记情况,实收资本到位情况,经营情况和历史沿革,法院破产受理情况。

第三部分为“审计情况”。包括财务状况审计情况和经营状况审计情况两部分。其中,财务状况审计情况要对在破产企业审计前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以及审计后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进行汇总说明,并对各科目审计情况分别列示;经营状况审计情况要对在破产企业审计前的经营科目情况及审计后的经营科目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各科目审计情况分别列示。

第四部分为“情况说明”。对企业财产、债务调整情况以及破产原因及破产责任、破产企业资产瑕疵情况进行分类说明。(www.xing528.com)

第五部分为“保留意见”。主要说明受审计资料是否完整、未能审查清楚的问题、未决事项等进行说明,提请管理人和法院注意。

第六部分为“附件”。一般包括三类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科目明细表。

一般情况下,笔者任职法院要求审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出具审计初稿,供法院和管理人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考使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由管理人组织出资人、债务人、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战略投资人、管理人、职工代表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召开听证会,由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初稿形成情况向上述人员进行专项说明,并听取参会人员的质询。法院合议庭法官或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承办人员参加听证,对听证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注册会计师听取质询意见后,能够当场解答的立即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限定时间书面回复。听证会形成听证笔录,由全体与会人员签字后交管理人备案。听证会结束后,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听证意见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必要的修正,并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正式报告。审计报告应保证法院、管理人、战略投资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主席、债委会委员、税务部门、银行等主要债权人人手一份,其他人员需要的可以由管理人为其提供复印件。

从破产实践看,审计机构通过上述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基本能满足法院和管理人的审计要求,对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关切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回应,为破产审理工作平稳有效进行提供了各方认可的审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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