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构通过对破产企业的会计资料和管理资料及实物资产等进行审阅、核对、盘点、观察、查询、函证、验算、分析,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经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相关责任进行监督、审查与评价,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企业破产案件奠定基础。在此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既要坚持现行的会计准则又要以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对破产裁定日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和核实,还要对破产原因和破产责任进行分析研究和披露。
由于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对其不再持续经营的相关会计业务,除需报批核销的有关资产明细科目如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外,对其他不再持续经营的有关明细科目如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要弄清事由,进行分析研究后按规定转作损益,对不宜转作损益的,应列出明细清单留待清算期中再作处置。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要根据管理人的调查核实情况并结合账簿记录等会计资料对会计科目进行必要调整:一是对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各类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要与管理人的调查核实情况相结合,对账面列示的余额进行必要调整甚至核销处理;二是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债权类流动资产要根据债权凭证、账龄长短进行分类审计,对于超过三年账龄、无凭证依据、回收困难的债权类流动资产要重点审计形成的原因,为管理人决定是否核销或者是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供审计意见;三是对长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欠交税费、应付工资等劳动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等债务账面余额,以管理人提供的债权申报情况及调查情况并结合账簿记录等会计资料予以审计调整。(www.xing528.com)
在破产审计中,法院和管理人更关注的是注册会计师对破产原因和破产责任审计。近几年来,笔者任职法院为规范破产案件专项审计工作,专门起草了《破产案件专项审计的指导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要求:一是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破产企业有无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或放弃债权的、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进行审计;二是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破产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个别清偿使债务人受益的除外)进行审计;三是对破产企业为躲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以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进行审计;四是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审计;五是对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进行审计;六是对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况进行审计;七是对企业是否存在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进行审计;八是对企业的关联关系情况进行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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