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看,企业破产审计不是破产审判的必然程序。企业破产需要进行破产审计的规定仅见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第五十三条规定: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及时登记、清理、审计、评估、变价。从上述规定看,企业申请破产前以及破产过程中都需要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对审计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无论债务人企业申请破产阶段还是破产过程中,均未对审计提出特别要求。
从管理人业务要求看,破产审计是弥补其业务不足的必然要求。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执行清算事务。管理人一般由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从司法实践看,因企业破产更多涉及法律纠纷,管理人大多由律师事务所或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仅有少部分破产案件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单独或与律所共同担任管理人。对于律所而言,其成员精通法律知识,但财务审计方面的知识欠缺,很难对企业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财务账册进行专业审查,实现清理破产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之目的。因此,律所或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后,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及会计师对企业进行专项的破产审计成为必然。(www.xing528.com)
从破产实践看,企业审计是保证企业顺利破产的关键环节。审计目的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截至裁定受理日账面数的真实完整性进行核实确认,管理人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截至法院裁定受理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审计核实情况。通过特定的审计方法,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经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相关责任进行监督、审查与评价,明确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为破产清算和清偿债务提供直接的依据,用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破产清算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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