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企业主动申请破产少,新旧动能转换的市场动力不足。据统计,21个破产案件中只有6家系债务人申请破产,且全部属于破产重整案件;4起是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后,引导债权人同意或申请进入破产程序;11起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中,银行债权人申请的3起,税务部门申请的3起,剩余6起是债权人主动申请破产。
2.重整申请立案多成功少,重整空转影响新旧动能转换效率。据统计,21件受理案件时,通过重整立案的13件,除1件适用出售式重整结案外,其他均未重整成功被迫宣告破产。其中,有2件均通过重整计划但重整计划未执行而宣告破产,另10件均未提交重整计划而宣告破产。重整成功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破产企业大多属于纺织、陶瓷等旧动能产业,属于市场淘汰范围,自身难以吸引有效投资,改造升级困难。
3.破产财产抵押多导致职工债权难以保障,影响新旧动能转换的社会效果。21家破产企业的不动产、设备等有效资产评估值约9.8亿元,而金融抵押债权约9.3亿元,因银行债权本金大多不能足额清偿,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根本无法保障。据统计,因绝大部分企业拖欠2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加上企业破产后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债权高达1.84亿元,有7家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不能保障,破产企业职工上访成为常态。(www.xing528.com)
4.破产审判专业化队伍尚不成熟,制约了司法保障新旧动能转换的功能发挥。据了解,山东基层法院设立破产专业庭或团队专职审理破产案件还不多,大部分交由审理商事审判案件的庭或团队兼办。山东省部分法院成立破产案件审判团队或专门合议庭在山东还是新闻宣传的内容,与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区的基层法院普遍设立破产专业庭或团队有较大差距。特别是2018年以来,省高院推行“分调裁”改革后,要求基层法院淡化专业审判,推行基层法官“全科大夫式”审判,更使破产审判专业化雪上加霜。破产法官的培养、破产案件的考核、破产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问题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保障,严重制约了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影响了破产审判工作的大力开展。另外,执行转破产规定中院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对执行转破产案件普遍没有管辖权,而中院破产审判力量不足,无力受理更多的执行转破产案件,制约了破产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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