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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法院破产审判助推新旧动能转换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破产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以优先解决职工权益和职工安置问题为前提,妥善化解职工上访风险,为新旧动能转换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管理人是破产实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的业务水平直接决定破产案件的成败,关系到新旧动能转换的质效。

高青法院破产审判助推新旧动能转换

1.以破产工作联系人制度为载体,形成新旧动能转换整体合力。自2014年开始,在法院建议下,县政府推行破产工作联系人制度,其基本内容为:由政府指定公安、土地、房产、人行、工商税务、社保、审计、经信、信访、招商等部门一名业务骨干担任联系人,明确破产企业处置相关事宜专人负责;由县委指定一名县级领导作为分管领导,负责协调府院关系,并定期组织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共同解决企业破产中的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企业注销、金融机构参与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难题。破产工作联系人制度因实行责任到部门、到人,为法院推进破产企业处置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其中,与高青地税局沟通协调,共同启动“税务+法院”模式,积极构建破产企业税收管理新常态,在补缴税款6000万元和缴纳转让环节税款后,及时为破产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转让等相关税收手续;与招商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招商引资盘活破产企业的土地房产等资源,有8家破产企业的不动产,由政府推动成立平台公司或基金合伙企业出资2.3亿元收储;与社保部门沟通协调,先后免除社保费滞纳金3000余万元,共同解决职工社保费拖欠难题;与金融办沟通协调,共同化解破产中的担保链风险,涉及信贷总额达27亿元;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破产中发现的逃废债等经济犯罪;与信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处理破产中出现的职工信访问题等。

2.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化解旧动能退出的社会风险。在破产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以优先解决职工权益和职工安置问题为前提,妥善化解职工上访风险,为新旧动能转换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在职工债权优先权范围确认方面,除法律规定的“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属于第一顺序清偿外,对于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在内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安置费、奖金、提成、报销费用等其他福利待遇也纳入职工债权优先权受偿范围。积极协调政府先行垫付职工生活费等职工债权。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由政府平台公司直接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生活费并垫支社会保险费,稳定职工情绪;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政府取得职工债权代位权,列入第一顺序优先受偿。据统计,截至2018年5月,政府推动成立平台公司或基金合伙企业先后垫资1.6亿元用于解决职工债权问题,在保障民生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打造六大公开平台,确保破产工作阳光下运行。旧动能产业退出过程是一个痛苦的过程,长期积累的各种矛盾集中暴露,除职工问题外,股东、担保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投资人等利益冲突激烈,要保护好各方利益,必须通过公开透明破产才能确保破产各个环节的公正公平,取得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及利害关系人的理解和支持。近年来,高青法院通过打造“破产工作人员信息”公开平台,“释法答疑办公室”沟通平台,“债权人会议资料”汇编发放平台,“破产工作简报”编辑通报平台,“债权人委员会”参与平台,“听证会博弈平台等六大平台,确保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促公正,助推“僵尸企业”处置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质效。(www.xing528.com)

4.加强管理人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管理人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作用。管理人是破产实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的业务水平直接决定破产案件的成败,关系到新旧动能转换的质效。为此,高青县法院从2015年8月开始,推行破产管理人工作业绩量化考核制度和管理人互助基金制度。在坚持依法规范、尽职免责、量化考核、报酬激励四项基本原则前提下,对管理人的工作分为八个工作环节八十四项具体工作,实行千分制考核,根据不同工作付出的工作量分别赋分,以管理人最终考核得分情况作为结算管理人报酬的基本依据。管理人在领取报酬时,以自愿方式将一定比例报酬留存,用于无产可破的案件或解决破产案件启动时无资金的困境。两项制度的实施,实现了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管”“助”结合,对调动管理人参与破产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保证了破产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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