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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中的钜创公司重整模式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上述思考,法院着手探索对钜创公司适用出售式重整模式:高青如意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参与重整钜创公司,高青如意公司以评估价全盘承接钜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担保资产以对应债务、职工,并以溢价收购钜创公司的未担保财产,管理人再以出售的价款清偿债权人,对出售有效营运资产后的债务人企业则进行破产清算,予以注销。

破产审判中的钜创公司重整模式

企业存续型重整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模式,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采用。这种模式的标志性特点是保持原有法人资格存续,在原企业外壳之内进行重整。

这一模式在钜创公司重整中遭遇三大障碍:一是企业严重资不抵债,股权价值为零,战略投资人不同意以购买股权方式参与重整;二是企业原股东及管理人出境后拒不履行职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无法改善;三是企业还存在诸多隐性债务,若保留原企业法人资格,重整后的企业面临债务增加的风险。现行法的存续型重整模式在钜创公司重整案中面临现实障碍,迫使我们寻找、探索新的重整模式。

我们在2012年《法律适用》上找到了王欣新教授撰写的《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一文,该文提出了“出售式重整”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的标志性特点,是不保留原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在事业转让之后将债务人企业清算注销。

同时,我们研究了美国历史上的第四大破产案件—通用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其重整计划规定设立一家新的通用汽车公司,老通用公司将其优质资产出售给新通用公司,所得价款用于还债,老通用公司则进行破产清算。这一重整模式完成后,新通用公司在成立后发展良好,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就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

基于上述思考,法院着手探索对钜创公司适用出售式重整模式:高青如意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参与重整钜创公司,高青如意公司以评估价全盘承接钜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担保资产以对应债务、职工,并以溢价收购钜创公司的未担保财产,管理人再以出售的价款清偿债权人,对出售有效营运资产后的债务人企业则进行破产清算,予以注销。(www.xing528.com)

根据正在执行的重整计划测算,银行担保债权大部分得以实现,职工债权和税务债权100%得到清偿,普通债权在第一阶段清偿中,债权额不足5万元(含5万元债权)部分,按100%比例清偿,超过5万元的,5万元以内部分全额清偿,超出5万元部分按6%比例得以清偿;未清偿部分视追偿情况列入第二阶段清偿计划。

评价:挽救企业运营价值是出售式重整的意义所在。

从重整效果看,一方面,钜创公司在投资人如意公司接手后,企业资产得到盘活,职工利益和就业得到保障,银行债权得到较大维护,实现了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通过对债务人企业营业资产的出售,隔断了收购者与破产企业原有债务的联系,保障其不受到在重整程序中未处置债权的继续追讨,避免了重整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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