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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中的企业重整模式:存续型还是出售式?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了解,破产法学界有两种重整模式:企业存续型重整与出售式重整。企业存续型重整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模式,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采用。观点1:出售式重整在处置僵尸企业方面大有作为。对于具备上述特点的僵尸企业,适用出售式重整模式,在挽救围困企业、保护企业运营价值方面具有普遍性意义,值得借鉴。以中航钛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基于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考量,初步考虑选择重整程序。

破产审判中的企业重整模式:存续型还是出售式?

据了解,破产法学界有两种重整模式:企业存续型重整与出售式重整。企业存续型重整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模式,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采用。这种模式的标志性特点是保持原有法人资格存续,在原企业外壳之内进行重整。出售式重整是理论界探讨的模式。这种模式的标志性特点,是不保留原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在事业转让之后将债务人企业清算注销。

观点1:出售式重整在处置僵尸企业方面大有作为。

我们认为,现在的“僵尸企业”普遍存在以下情形:一是由于长期不能清偿债务甚至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商业信誉、银行信誉丧失殆尽,原企业法人外壳没有继续保留的价值;二是企业原股东及管理层要么“跑路”,要么基于各种动机,怠于履行职责甚至拒不履行职责,原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无法改善;三是企业存在诸多隐性债务,若保留原企业法人资格,重整后的企业面临债务增加的风险。对于具备上述特点的僵尸企业,适用出售式重整模式,在挽救围困企业、保护企业运营价值方面具有普遍性意义,值得借鉴。

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该公司在考虑启动重整程序时,企业的商业信誉、银行信誉丧失殆尽,战略投资人对下一步可能存在的诸多隐性债务风险顾虑重重,要求抛弃原企业外壳。立足克服障碍、促成重整,法院着手探索适用出售式重整模式:战略投资人在高青设立高青如意公司参与重整钜创公司,高青如意公司以评估价全盘承接钜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担保资产以对应债务、职工,并以溢价收购钜创公司的未担保财产,管理人再以出售的价款清偿债权人,对出售有效营运资产后的债务人企业则进行破产清算,予以注销。从重整效果看,一方面,钜创公司在投资人如意公司接手后,企业资产得到盘活,职工利益和就业得到保障,银行债权得到较大维护,实现了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通过对债务人企业营业资产的出售,隔断了收购者与破产企业原有债务的联系,保障其不受到在重整程序中未处置债权的继续追讨,避免了重整的失败。(www.xing528.com)

观点2:存续型重整应从严把握。

重点把握三点:一是原企业法人外壳具备某种市场或领域的稀缺性或者独占性,某些特殊的行政许可与企业外壳不可分离,如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二是新介入的战略投资人与原企业的技术团队、管理团队能够形成一个各方利益均衡、共谋企业发展的“兼容”格局;三是战略投资人“激活”原企业产生的商业价值,远远高于采纳存续型重整模式所付出的代价。

以中航钛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中航钛业有限公司是航空航天高性能钛合金材料工程化和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先后取得“三级保密资格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部分产品成功用于军品制造,市场前景广阔。自2015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及金融环境影响,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基于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考量,初步考虑选择重整程序。战略投资人系上市公司,其看重的是债务人企业的军品生产资质和题材,而这一生产资质和题材只能依附于原企业的法人外壳。只有选择存续型重整模式,军品生产资质才能得以保留,为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提供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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