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然而,发达国家并没有满足于《TRIPS协定》所确立的“最低保护标准”,而是进一步在国内单边立法、WTO多边体制和双边谈判中继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67]学界将这种具有超越《TRIPS协定》效果的努力统称为“TRIPS递增”现象。其中,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投资协定相挂钩,便是上述双边层面推进WTO递增效应的一个新动向,并成为晚近国际投资法研究的热点问题。
在全球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的进程中,无论是国家还是私人之间的竞争都呈现出向上游流动的趋势,即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之间的竞争向知识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竞争转变。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家及跨国私人贸易商的重要利益诉求,在该领域占据先发优势的发达国家的要求更是尤为迫切。
在这一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流动之间的关系逐渐得到认可。[64]这种认识变化进而引发了20世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的“场所转移”(forum shift)现象,即从原先松散的传统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65]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再到当今多边贸易体制的集大成者WTO,[66]其代表性成果便是《TRIPS协定》。作为乌拉圭回合关于知识产权多边谈判的具体成果,《TRIPS协定》序言再次肯定了知识产权与贸易的关联,并指出:“各成员期望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并考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www.xing528.com)
然而,发达国家并没有满足于《TRIPS协定》所确立的“最低保护标准”,而是进一步在国内单边立法、WTO多边体制和双边谈判中继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67]学界将这种具有超越《TRIPS协定》效果的努力统称为“TRIPS递增”(TRIPS-plus)现象。其中,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投资协定相挂钩,便是上述双边层面推进WTO递增效应的一个新动向,并成为晚近国际投资法研究的热点问题。[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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