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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条约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此,国际经济法中的挂钩现象被列为一项“值得持续关注”的议题,[15]甚至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主流学派的争议焦点之一。[17]然而,无论是20世纪90年代拉美改革失败后以“华盛顿共识”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理论面临的窘境,还是1999年WTO西雅图部长级会议遭遇的声势浩大的示威浪潮,都表明劳工、环境等非经济议题正逐步“从贸易议程的外围走向中心”,[18]国际经济法律的外部一体化赢得了更多的学术关注。

双边投资条约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研究成果

尽管国际经济立法中的“挂钩”(linkage)现象早已有之,[13]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迅猛扩张的背景下,以市场和公司为载体的商业活动的内部关联和外部影响越来越大,才使得这一议题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并成为晚近“国际经济法革命”的一个重要方面。[14]与此同时,《WTO协定》所囊括的庞大条约群也实现了向环境保护、公共健康等非贸易议题的扩张。自此,国际经济法中的挂钩现象被列为一项“值得持续关注”的议题,[15]甚至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主流学派的争议焦点之一。[16]

正如徐崇利教授所指出的,晚近方兴未艾的国际经济法律一体化包括国际经济立法的内部整合与外部联结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内部贸易、投资金融、竞争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法律规则相互交融,后者则是国际经济立法与劳工、人权、环保等“社会立法”的融合。[17]然而,无论是20世纪90年代拉美改革失败后以“华盛顿共识”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理论面临的窘境,还是1999年WTO西雅图部长级会议遭遇的声势浩大的示威浪潮,都表明劳工、环境等非经济议题正逐步“从贸易议程的外围走向中心”,[18]国际经济法律的外部一体化赢得了更多的学术关注。[19]沿着这一学术路径展开,西方学者的国际经济法研究甚至出现了所谓的“宪政转向(the turn to constitutionalism)。[20]

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外部一体化的研究方兴未艾相比,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内部一体化问题除了少数学者偶有提及之外,[21]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

就国际贸易与投资而言,长久以来,贸易与投资的互动关系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共识。鉴于此,作为密切关注国际贸易与投资流向的权威国际机构,UNCTAD(1993)表现出其独特的敏锐度,很早便呼吁各国政府考虑跨国公司日益广泛的国际生产一体化实践,建议政府通盘审视其出台的每项政策决议对投资、贸易、技术转让和人员流动等各个领域的潜在影响,并将其视为大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22]此后,UNCTAD(1996)在其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中进一步呼吁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制的协调发展。[23]然而,上述研究似乎都仅仅止步于对经济学中贸易与投资一体化这一命题的体认,至于如何从制度层面去协调贸易与投资法制的关系,以及是否有必要寻求对二者共同规范的一致性解释乃至制定,仍然是疏于细致讨论的问题。

随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有限地纳入了包括服务贸易等在内的投资议题,[24]国内外学者开始关注投资措施对贸易的影响,但相关研究多集中于宏观分析,如WTO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WTO体制内达成多边投资协定的可能性等。[25]而且,随着2004年8月WTO各成员方明确拒绝在WTO内发动投资议题的谈判,相关研究也陷入了低潮。(www.xing528.com)

在这方面,曾华群教授(2007)进行了颇有意义的跟踪研究。他不但从法律的视角较为明确地指出了WTO规范与双边投资条约挂钩的新动向,还进一步从投资与贸易的基本特征之分野和WTO的法定权限出发,主张WTO体制与双边投资条约体制的相对独立[26]这一研究无疑具有启发性和反思意义。诚然,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理事会宣言》授权成立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曾被委以这方面的研究重任,但时隔不久便随着WTO框架内投资议题的搁浅而中止。[27]

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研究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制的关系没有必要或缺乏现实意义。相反,鉴于晚近各国在双边投资条约实践方面的活跃表现,双边投资条约与WTO体制的关系再次引发了关注。2010年4月,颇具影响力的新兴英文电子期刊《跨国争端管理》(Transnational Dispute Management)发布了一则征稿启事,呼吁各国学者和实务人士围绕“投资法与WTO的交互影响”这一主题撰文研讨。[28]

在制度层面,少数学者开始关注WTO与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共同规范并进行了比较分析。牛光军博士(2001)较早地关注了贸易与投资待遇标准的差异性,并作出了看似矛盾的结论:由于国际贸易与投资的本质差异,二者的待遇标准体系相对独立且存在重大差异,但在根源和本质上是统一的。[29]这一理论分析颇具针对性,因为恰好在2000年关于S.D.Myers v.Canada案的部分裁决中,仲裁庭就开始引用WTO关于国民待遇的法理与实践来解释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国民待遇条款。[30]但这一做法并未成为后续实践的样本,并引发了学术争议。例如,尼古拉斯·迪马西奥(Nicholas Di Mascio,2008)等两位学者认为双边投资条约与WTO分别立足于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加之二者的实施机制不同,因此,不应对两个体制下的国民待遇条款进行一致解释。[31]于尔根·科兹(Jürgen Kurtz,2009)则基于双边投资条约形式理性的缺失,赞成ICSID仲裁庭对WTO关于国民待遇实践的借鉴。[32]鲁道夫·多尔泽(Rudolf Dolzer,2005)则立足于现实,指出当前双边投资条约与WTO相分离的体制决定了二者要取得一致性解释殊为不易,只能留待各国政府去澄清。[33]

对于法律人而言,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制的一体化不仅意味着宏观层面的政策协调,更应关注相关制度和规则的制定和适用。这也敦促笔者沿着上述进路继续思考当前WTO和双边投资条约所代表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法制在条约宗旨、调整对象和实体规范方面的理论共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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