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投资条约内涵是明确的,但其范围却又是难以确定的。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角度看,调整跨国投资流动的双边法制曾主要呈现出三种模式,即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以及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总体而言,前两种模式专注于“投资保护”,而第三种模式兼具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并且将关注重点从“投资保护”转向“投资促进”。一般国际法文献中所称的“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或“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即属此类。[10]
与双边投资条约相关的概念还包括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这是一种对投资条约进行更宽泛的理解,也反映了跨国投资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具有越来越高的显示度和影响力。例如,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每年一度的《世界投资报告》(World Investment Report)就认为,国际投资协定不仅包括双边投资条约,还包括经济合作协议、自由贸易协议、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和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中与投资相关的条款。[11]相应地,上述双边协议中与投资相关的条款亦可理解为双边投资条约的重要范畴。(www.xing528.com)
就行文目的而言,本书所指的双边投资条约系采广义概念,主要包括以投资保护为重点的欧式协定和以投资自由化为重点的美式协定两种类型。同时,鉴于各国越来越热衷于通过区域贸易协定这种涵盖内容更加广泛的条约来寻求更密切的经贸合作,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规则亦是本书的重要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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