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乐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说明书第[0008]-[0011]段记载了如下内容:“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榨汁机,其可以防止豆类或蔬菜变味,使得榨取的汁液可以很好地向下流动,而与蔬菜或水果的种类无关,也就是,即使榨取的汁液是稠水汁液或豆浆时也是如此。本发明的另一目的是提供这样一种榨汁机,其可以提高榨汁速度,使得榨取的汁液很好地向下流动而不留存于外壳中……本发明的又一目的是……本发明的另一目的是……”。由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本专利包含了多个发明目的,即本专利想要解决多个技术问题。因此,对于独立权利要求而言,其限定的技术方案至少需要解决上述多个技术问题中的一个,即可认为该独立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也就是说,请求人主张的“其可以防止豆类或蔬菜变味,使得榨取的汁液可以很好地向下流动,而与蔬菜或水果的种类无关,也就是,即使榨取的汁液是稠水汁液或豆浆时也是如此”与“可以提高榨汁速度,使得榨取的汁液很好地向下流动而不留存于外壳中”实际上是本专利想要解决的四个问题中的两个不同的技术问题。而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而言,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上述四个技术问题中至少一个技术问题。
相应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46]段的记载,“……依照本发明构造的榨汁机,通过采用螺杆进行低速挤榨取代使用告诉旋转刀进行压榨,汁液、豆浆等包含的各种营养和固有味道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持,并有可能进行广泛的汁液榨取而与蔬菜和水果的种类无关”。而[0047]段记载了“榨汁机的外壳沿纵向组装刀驱动单元的上侧上,因此材料在重力和螺杆的旋转作用下自然向下移动,榨汁速度得到提高。相应的,榨取的汁液很好地向下流动,而不会存留在外壳中,因此任何种类的蔬菜和水果都可以迅速地被榨汁”。可见,本专利是通过螺杆进行压榨的方式解决了豆类、蔬菜榨取的汁液易变味的问题,而通过采用竖向布置的方式、利用重力和螺杆的旋转作用解决了提高榨汁速度、避免汁液留存在外壳中的技术问题。相对应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一种榨汁机,包括:……螺杆,所述螺杆具有:上旋转轴,其在所述螺杆的上部分上形成以便以可旋转方式插入到所述旋转轴孔中;多个螺杆螺旋,其在所述螺杆的外表面上形成;内环,其在所述螺杆的下端处向下突出地形成并具有以可旋转方式插入到所述压力排出通道内的一个螺杆齿轮,在所述内环内部形成有用以在其中接收所述防水圆柱体的下部空间;以及下旋转轴,其在所述螺杆的下部分的中心处形成并且在其上形成有多边形轴孔;……驱动单元,所述驱动单元具有经过所述防水圆柱体的通孔而插入到所述多边形轴孔内的多边形轴,并以低速转动所述螺杆;其中,容纳所述螺杆的外壳沿纵向固定到所述驱动单元的上侧上,从而对放入到所述入口端口中的材料进行压榨、研磨并从其榨取汁液并将残渣排出”。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记载的榨汁机包括盖、外壳、螺杆、网孔筒、旋转刷以及驱动单元,并对上述部件的结构及位置进行了限定。特别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螺杆的具体结构,并且驱动螺杆的驱动单元进行了限定,其通过上述结构已经可以解决豆类、蔬菜榨取的汁液易变味的问题;同时,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螺杆采用竖向布置的方式设置在榨汁机中,即其也解决了提高榨汁速度、避免汁液留存在外壳中的技术问题。由此可见,通过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其已经可以解决“豆类、蔬菜榨取的汁液易变味”和“提高榨汁速度、避免汁液留存在外壳中”的技术问题。(www.xing528.com)
而对于请求人主张的“中间齿轮”这一特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82]-[0083]段的记载“优选的,刷齿轮440安装在刷架430的下部分上,中间齿轮以可旋转的方式安装在外壳500的下表面上,以与刷齿轮接合。与螺杆齿轮280接合的中间齿轮590旋转刷齿轮440。中间齿轮590插入在外壳的下表面上形成的中间齿轮旋转轴595中,使得螺杆齿轮280与中间齿轮590在压力排出通道580处接合”,同时参考附图4可知,中间齿轮590作为一个优选方案,用于将螺杆齿轮280的旋转传递给刷齿轮440,从而使得刷齿轮440旋转,以清扫网孔筒300。可见,其仅是构成本发明的优选技术方案的一个技术特征,并非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