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0008]段明确记载了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为“提供这样一种榨汁机,其可以防止豆类或蔬菜变味,使得榨取的汁液可以很好地向下流动”。即现有技术中,存在由于榨汁机的结构为水平方向设置,而使得榨取的汁液流动性较差,从而容易引起原材料以及汁液容易变味的技术问题。而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说明书(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59]-[0102]段、附图2-4)记载了如下一种榨汁机,其包括盖100、外壳500、螺杆200、网孔筒300、旋转刷400以及驱动单元600,螺杆200、网孔筒300以及旋转刷400组装在外壳500内,然后沿纵向组装到驱动单元600的上侧。可见,其通过将榨汁机的结构调整为竖直方向上设置,使得原材料在重力以及螺杆200旋转作用下向下移动,其榨出的汁液也由于重力作用向下流动,提高了汁液的流动性,榨出的汁液可以迅速地流向汁液出口,从而避免了汁液由于在榨汁机中停留时间过长而引起变味。而相应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包括“盖,所述盖……;外壳,所述外壳安装在所述盖的下部分上,……;螺杆,……;网孔筒,所述网孔筒具有……;旋转刷,所述旋转刷安装在所述外壳和所述网孔筒之间以进行转动……;以及驱动单元,……;其中,容纳所述螺杆的外壳沿纵向固定到所述驱动单元的上侧上,从而对放入到所述入口端口中的材料进行压榨、研磨并从其榨取汁液并将残渣排出”,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主要结构,即榨汁机的结构为竖直方向上设置,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记载的上述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解决本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其次,对于请求人主张的技术特征“压力排出通道580连接到汁液出口端口560”应为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当说明书中记载了多个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只需要解决其中一个技术问题即可,而不需要在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中解决全部技术问题。正如本专利第[0077]、[0092]、[0093]段记载的内容所述,技术特征“压力排出通道580连接到汁液出口端口560”解决的是汁液外溢污染驱动单元600的技术问题,并非本专利所要解决的“其可以防止豆类或蔬菜变味,使得榨取的汁液可以很好地向下流动”技术问题,因而该特征不属于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www.xing528.com)
在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12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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