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有技术范围的界定
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现有技术的范围界定有了比较大的变化,采取的标准由以往的混合新颖性转变为绝对新颖性的标准。以往在专利侵权纠纷审理实践中确实存在对于现有技术的界定范围理解不一的问题,是以申请日、授权日或侵权时等哪个时间节点为准,抑或适用新《专利法》还是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为“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2)现有技术抗辩的提出时机
抗辩权作为被告的权利,意在阻却原告请求权的行使,关于何时可以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法律并无相关的规定,对于一审期间未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而在二审能否提出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实质性抗辩请求应在一审时提出,被告在一审时未主张,视为被告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因此,被告在二审期间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请求一般不予审理,以避免诉讼突击和审级损失;另有观点认为,被告在案件没有终审的情形下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表明其积极行使了权利,作为防守的一方,不存在突袭的效果,而且这样的“突袭”对于被告没有任何好处。虽然会造成审级损失,但如果不给被告在二审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机会,将使《专利法》第67条的规定落空,而被告如果真的蒙冤就没有救济机会了,故此时法院应考虑公平公正,应审理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但可以在抗辩成立的情况下判定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作者认为,被告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指控应积极进行抗辩,尽早提出抗辩请求为好。
(3)现有技术抗辩的举证责任(www.xing528.com)
现有技术抗辩是被告行使法定抗辩权的一种,按照证据规则,被告有义务证明其主张,该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来承担。
对于现有技术如属于出版物公开,被告须证明其出版时间在专利申请日(主张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之前;对使用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均需要证明该产品的生产销售日期或公开的时间为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告确实存在证明困难时,一定情况下,被告亦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或现场勘验等。
(4)抵触申请抗辩不属于现有技术抗辩
不论是现有技术抗辩还是抵触申请抗辩,这些抗辩权的产生均是旨在保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专利权,而把不具有新创性的专利排除在保护之外。抵触申请可以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存在抵触申请的专利申请因丧失新颖性而不应该被授予专利权。基于此,被告可以行使抵触申请抗辩,但抵触申请属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申请但公开晚于专利申请日而不能称之为现有技术,故不能将抵触申请抗辩与现有技术抗辩混为一谈。《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127条规定指出,对于抵触申请抗辩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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